婚前全款买的房子,离婚时需要分割吗?看看法官怎么说
高离婚率的大背景下,
财产分割成了很多
破碎家庭的“最后一战”。
例如房子是婚前买的,
但婚后增加了妻子为产权共有人,
离婚后房子应该如何分配呢?
案例回顾
侯某与张某于2003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4月17日生育儿子小宇。2007年5月31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儿子小宇由张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河南某小区1号楼住房归女方所有。
双方于2010年2月2日复婚。2017年3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儿子小宇由侯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夫妻婚后购买的1402房及车位,归孩子(小宇)所有,双方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张某配合完成过户;张某一次性支付侯某200000元。双方于同日登记离婚。
原来,张某在2007年11月16日一次性付款220328元购买了位于河南省某小区3号楼46号的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该房屋于2012年10月11日登记在张某以及侯某名下,房屋为双方共同共有。经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该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案涉房屋在2018年7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1463800元。
庭审中,侯某要求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折价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予侯某。张某陈述如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支付市场价值的1%予侯某。
法院判决
南海法院认为:侯某请求分割案涉位于河南省某小区3号楼46号的房屋,张某则抗辩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张某举证的证据可知,虽然案涉房屋系张某婚前出资购买,但婚后该房屋的房产证上增加了侯某为产权共有人,由此可见,该房屋已变更为双方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张某的抗辩,南海法院不予采纳。
双方在2017年3月15日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侯某现起诉分割,符合法律规定,南海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均同意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应折价补偿予侯某。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1463800元,侯某请求张某补偿房屋价值的一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的规定,因案涉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结合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南海法院酌定张某可适当多分,张某向侯某支付房屋分割款680000元。对侯某超出部分请求,南海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
如下
一
位于河南省某小区3号楼46号的房屋归张某所有;
二
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侯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680000元;
三
驳回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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