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以拒绝赡养吗?法律这样规定......
在中国有句老话,
叫做“养儿防老”。
赡养父母是一种义务。
尤其是父母年事已高、
身体健康情况不佳时,
子女更应该尽到孝顺、
赡养老人的职责。
但假如是这种情况
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时,就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最后拒绝赡养父/母,这种情况大家又怎么看呢?
A
●既然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子女的责任,我也不需要赡养父/母。
B
●当然是选择原谅他们,怎么也是自己的父/母啊。
C
●说不清楚,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例回顾
1995年10月25日,张先生与吴小姐经南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大女儿、二女儿由张先生负责抚养,三女儿由吴小姐负责抚养。
1999年6月24日,经南海法院依法判决变更二女儿由吴小姐抚养。
大女儿就读初中二年级起亦跟随其母亲吴小姐生活。
张先生曾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1989年9月30日被单位开除,现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且无退休金。张先生离婚后没有再婚,没有其他子女和其他直系亲属。而三个女儿均不愿对张先生承担赡养义务。于是张先生向南海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三个女儿每人每月向张先生支付赡养费800元,直至张先生去世时止。
对此,大女儿与三女儿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二女儿辩称:
我在就读一年级的时候,就跟随母亲生活,父亲张先生从来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姐姐(大女儿)就读初中一年级起至18周岁期间就跟随母亲生活,以及妹妹(三女儿)出生3个月后就跟随母亲生活,张先生都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张先生手里有两套房子,现在也有房租收取。此外,我们(三个女儿)还有债务需要偿还,每月出钱为母亲治病,家庭支出很多,请法院慎重考虑赡养费的金额。
法 院 判 决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共同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年事已高,并丧失了劳动能力,且身体健康状况差,生活困难,被告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作为原告张先生的婚生女儿,均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依法负有赡养原告张先生的法定义务。
考虑到原告每月尚有500元的租金收入,结合原告在三被告尚未成年期间对各被告所履行的抚养教育义务程度、原告现在的身体健康状况、日常生活需要以及三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原告要求三被告每月承担赡养费800元的主张过高,南海法院不予全额支持。
被告大女儿、三女儿经南海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南海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
大女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承担张先生的赡养费500元,赡养费每月给付一次,于当月10日前支付予张先生;
2
二女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承担张先生的赡养费450元,赡养费每月给付一次,于当月10日前支付予张先生;
3
三女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承担张先生的赡养费400元,赡养费每月给付一次,于当月10日前支付予张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
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呢?
答案是否定的。
对于这个案件,
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留言区等您~
- end
文 | 大沥法庭 游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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