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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楠说法 | 共享充电宝被“小偷”盯上?男子为报复竟这样做

点击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现在,我们的工作、生活

几乎是每时每刻都离不开手机

每当手机提示电量不足

心就不由得开始发慌


但是大家也可以留意到

在商场尤其是餐饮店

一定会找到它

(网络资料图)


但是没想到
这款方便大众的充电宝产品
竟被“小偷”盯上了!

案例回顾


2018年7月22日零时许,小凯和几个朋友在大排档吃宵夜,吃完后一群年轻人不够钱结账,于是小林神神秘秘地将小凯拉到一旁,给他介绍了一个赚钱的法子……


随后小林带着小凯通过A电公司(某代理某电品牌共享移动充电宝的公司)的平台,搜索得知附近的某酒店有A电公司的共享充电宝,于是小林和小凯来到该酒店,自称是A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摆放在前台的共享充电宝损坏需要带回公司维修,取得酒店前台人员的信任后,两人留下了一个假的电话号码,将共享充电宝带走。


出了酒店后,两人用共享自行车将共享充电宝藏到了草丛里,之后各自离开。凌晨3时许,小凯接到了小林的微信电话,让他把共享充电宝拿出来,并推了一个备注为“某电梁生”的微信号给他。小凯通过微信与“某电梁生”联系,将共享充电宝交给了他。之后,小凯得到了200元的报酬。


七天后,酒店的前台人员见送去维修的共享充电宝一直没有送回来,于是拔打了小林和小凯留下的电话号码,发现该电话不是充电宝维修公司,于是将此事告知了酒店主管。与A电公司联系后,A电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2日到酒店检查,在看过监控视频后,A电公司的工作人员意识到公司的共享充电宝被盗了,遂报警。


同年8月8日,民警在一家奶茶店将小林抓获,同月15日,在南海区某小区附近抓获梁某(某电梁生),同月15日小凯投案自首。


随后,南海检察院向南海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

(网络资料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梁某原是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同样是代理共享移动充电宝)业务员,其公司与A电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2018年7月份,梁某教导小林(未成年人,另作处理)以虚构“A电”品牌员工身份的方式骗取“A电”品牌共享移动充电宝,并承诺事后支付报酬。


同月22日3时许,小林伙同小凯(未成年人,另作处理)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店前台,向酒店员工谎称是“A电”品牌员工,放置在该酒店前台的“A电”品牌共享移动充电宝需要升级维修,取得酒店员工信任后,小林、小凯搬走该机器,并藏于某草丛处。小林、小凯通过微信联系梁某,将该机器交给梁某后,梁某通过微信给小林、小凯分别转账300元、100元,小林又转账100元给小凯。



梁某供述,因本公司的共享充电宝经常被盗,其怀疑是A电公司盗取,为报复才指示在本公司兼职的小林冒充A电公司的工作人员盗取共享充电宝,自己没有动手实施盗窃。


涉案机器均被梁某放在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仓库里,案发后,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将机器归还给A电公司。


经鉴定,上述机器价值人民币5292元。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经起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小楠提示大家

切勿一时鬼迷心窍

而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不法途径获得不义之财

结果将会是迎来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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