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楠说法 | 共享充电宝被“小偷”盯上?男子为报复竟这样做
现在,我们的工作、生活
几乎是每时每刻都离不开手机
每当手机提示电量不足
心就不由得开始发慌
但是大家也可以留意到
在商场尤其是餐饮店
一定会找到它
(网络资料图)
(网络资料图)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梁某原是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同样是代理共享移动充电宝)业务员,其公司与A电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2018年7月份,梁某教导小林(未成年人,另作处理)以虚构“A电”品牌员工身份的方式骗取“A电”品牌共享移动充电宝,并承诺事后支付报酬。
同月22日3时许,小林伙同小凯(未成年人,另作处理)前往佛山市南海区某酒店前台,向酒店员工谎称是“A电”品牌员工,放置在该酒店前台的“A电”品牌共享移动充电宝需要升级维修,取得酒店员工信任后,小林、小凯搬走该机器,并藏于某草丛处。小林、小凯通过微信联系梁某,将该机器交给梁某后,梁某通过微信给小林、小凯分别转账300元、100元,小林又转账100元给小凯。
梁某供述,因本公司的共享充电宝经常被盗,其怀疑是A电公司盗取,为报复才指示在本公司兼职的小林冒充A电公司的工作人员盗取共享充电宝,自己没有动手实施盗窃。
涉案机器均被梁某放在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仓库里,案发后,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将机器归还给A电公司。
经鉴定,上述机器价值人民币5292元。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经起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小楠提示大家
切勿一时鬼迷心窍
而走上犯罪道路
通过不法途径获得不义之财
结果将会是迎来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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