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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楠TV | 盗用商标生产“名”表,他们被判刑了!

点击关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8-01



俗话说得好

“男人看表、女人看包”

一款靓丽的包包

一块高档的手表

可为自己形象增色不少

可是在熙熙攘攘的商品市场

也混杂着假冒伪劣、

鱼目混珠等等乱象……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南法君就带大家看看

那些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最后承受了哪些后果......





2018年年初,被告人阿玲租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小区的一间房屋,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情况下,聘请他人或自行组装生产假冒名牌手表,并以每块手表190-24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谋利。
同年3月,阿玲雇请小初协助租赁档口、送货;雇请小陈协助组装手表表带、打包装;阿玲的丈夫张某协助送手表零件、送货。至案发,阿玲等人已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约1600块,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中间价格认定已销售总额约352000元。


2018年5月31日,民警在小区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小汽车内起获假冒A品牌手表201块,在上述房屋内起获假冒A品牌手表706块、假冒B品牌的手表620块、假冒C品牌手表30块及手表零配件。经鉴定,上述起获的手表成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另外,民警在房屋内查获表头1070个、表带3300条、表扣700个、表面36000个,从被告人阿玲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台,从被告人小初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2台、小米手机1台,从被告人小陈处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台。


根据已经查明的实际销售中间价格,阿玲等四人非法经营总额约694540元。


法院审理



南海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玲、小初、小陈、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阿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初、小陈、张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被告人阿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 二、被告人小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三、被告人小陈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四、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五、起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1557个、表头1070个、表带3300条、表扣700个、表面3600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起获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5台、小米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上下滑动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上下滑动查看)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那么,保护知识产权,我们能做什么呢?

支持正版,要从正规的渠道购买商品;

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专利;

采用他人作品要取得作者的授权;

遇山寨产品,可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


南法君再次提醒:
企业经营莫贪心,侵权犯罪不划算!请!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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