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盟这147人被曝光!
为认真落实锡林郭勒盟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锡林郭勒盟公安交管部门针对涉牌涉证、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查处态势。现曝光部分典型违法案例及违法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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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2月21日01时20分许,和某某驾驶蒙HU66**牌小型面包车沿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陶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毛尼批发部门前处时驶入对向车道内,与对向车道内赵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蒙HY2Q**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1年02月21日委托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赵灵、和国成血液进行酒精定量检测,2021年02月25日检测结果显示和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0㎎/100ml,属醉酒,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和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和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正镶白旗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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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4月03日17时许,陈某驾驶蒙H037**号灰色别克牌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苏尼特左旗境内原101省道与芒来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棕色雷丁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陈某带至苏尼特左旗医院提取了血样,经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样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8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陈某已被苏尼特左旗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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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4月11日05时许,乌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C99**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宝格达乌拉街时代新城小区北门前侧柏油路处向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蒙HY27**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双方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乌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目前,乌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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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4月24日17时40分许,魏某某酒后驾驶蒙H339**号小型汽车沿多伦县Y311县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后经调查发现该驾驶员分别于2018年8月22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8月20日因饮酒驾驶被多伦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内蒙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魏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魏某某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决定给予魏某某罚款3000元,并处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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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04月20日16时40分左右,在苏尼特右旗乌日根塔拉镇,苏某某驾驶沪C2N3**号小型轿车沿碱业公司厂区北门口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厂区北门西侧时,碰撞道路南侧路灯杆和隔离墙导致车辆发生翻车,造成路灯杆、隔离墙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苏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68.45mg/100ml。
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04月25日,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依法对苏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立案侦查。同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中,苏某某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苏尼特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苏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小编整理了一份
2021年最新“酒驾醉驾成本”
来了解一下吧~
来源:根据内蒙古交警、广州交警综合整理
主办:锡林郭勒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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