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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一人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被罚

近日

锡林浩特市宝力根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

办结了一起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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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为铺设光缆擅自开挖草原进行埋设,破坏了草原植被,属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罚条款给当事人做了解释说明后,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随后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

在执法人员的教育引导下,当事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对自己因小利破坏草原生态的行为十分后悔,表示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自己破坏的草原进行生态修复,并于6月7日缴纳了全部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根据宝力根苏木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网站发布内容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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