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并加工死因不明牲畜!一人获刑
近日,由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穆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经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一审宣判。
经查,被告人穆某某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未取得相关屠宰资质的情况下,未经行政许可在其住处私设牲畜屠宰点,非法从事牲畜屠宰、销售未经检疫的牲畜肉及其制品,并以销售牟取利益为目的,从事收购并加工死因不明牲畜的活动。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并危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请求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人穆某某在锡林郭勒日报公开赔礼道歉;2.配合相关部门对查获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牲畜死体及肉制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3.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牲畜收购、屠宰加工及销售等相关活动。
经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穆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侵权责任。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通报
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案例1
非法收购并屠宰、加工死因不明牲畜
2020年12月,被告人穆某升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和屠宰资质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在其住处私设非法牲畜屠宰点,从事牲畜屠宰、加工生意。并将收购的未经检验的羊肠、死因不明或病死牲畜、残损活畜加工后销售给他人并从中获利。公诉机关就本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系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苏尼特右旗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穆某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牲畜收购、屠宰加工及销售等相关活动。限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穆某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锡林郭勒日报登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2
两起生产、加工“毒豆芽”案件被告人孔某军、被告人秦某分别在其住处开设豆芽店,长期在生产、加工豆芽过程中添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本氧乙酸钠并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苏尼特右旗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孔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秦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并分别禁止被告人孔某军、秦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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