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4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封!
此次教育收费问题专项检查旨在通过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全面梳理掌握锡林浩特市校外培训机构和各阶段各类别学历教育学校及幼儿园的收费情况,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现阶段,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依法严厉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让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家长和学生的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切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去年底,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在1月底前,将所有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并实现常态化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适用于采用预收费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包括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办法》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在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在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连锁培训托管专用账户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专户专款专管,不得划转、归集至总公司或上级单位。培训机构建立托管专用账户后,严禁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托管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预收费监管的,培训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协议,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并在保证金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备案。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此外,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办法》鼓励培训机构实施先培训后付费的收费模式,要求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要向学员开具发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办法》还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按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对银行按协议履行资金监管责任进行监督,指导银行机构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要求,督促银行机构开展预收费资金常态化监测,发现专户资金异常变动的,托管银行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
来源: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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