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不仅是儿童节,还是……
今天(6月1日)不只是儿童节
还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正式开始实施的第19个年头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禁毒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该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指的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法明确了我国的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四禁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责,社会要广泛参与。
根据规定,国家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把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为其提供税收优惠保障。
禁毒法规定,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并对其予以保护,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获取~
推荐阅读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打击涉枪涉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向人民报告丨全市公安机关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大声势 大阵仗 | 赤峰市公安机关助推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纵深开展
最高奖励100000元!赤峰市公安局出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欢迎转发扩散,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本平台获取授权。
供稿/李岩
编辑/宋旭波
审核/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