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100000元!赤峰市公安局出台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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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峰市委政府召开了推进全市缉枪治爆和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旗县区要把“缉枪治爆”和黄赌毒”违法犯罪两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为此,赤峰市公安局出台了《赤峰市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将参照本奖励办法及时进行兑现。
赤峰市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动全民参与禁毒斗争,鼓励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调动群众提供涉毒线索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内蒙古自治区涉毒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方式包括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
第三条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种子也列入举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110报警台、市区(县)两级禁毒部门和基层派出所设立举报受理机构(点),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对打击毒品 犯罪活动发挥重大作用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安钠咖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数量(按照《全国缉毒执法绩效考评办法》中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考核折算标准折算)进行奖励:
1、缴获海洛因不满1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千元;
2、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上(含)不满5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千元;
3、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上(含)不满100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千元;
4、缴获海洛因100克以上(含)不满1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
5、缴获海洛因1千克以上(含)不满3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6、缴获海洛因3千克以上(含)不满5千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缴获海洛因5千克以上(含)不满1万克的,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8、缴获海洛因1万克以上(含)或相当数量的其它毒品,每案奖励10万元;
(二)举报走私、非法买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麻黄草3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2、缴获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吨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3、缴获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
4、缴获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1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三) 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毒品原植物缴获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百株以下的,根据铲除数量,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2、罂粟铲除量在5百株以上(含)不满3千株的,每案奖励5千元;
3、罂粟铲除量在3千株以上(含3千株)不满1万株的,或大麻3万株以上(含)不满10万株的,每案奖励1万元;
4、罂粟铲除量在1万株(含)或大麻10万株以上(含)的,每案奖励5万元;
5、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下的,根据缴获量,每案奖励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
6、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50千克以上(含)不满200千克的,每案奖励5千元;
7、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上(含)的,每案奖励1万元。
(四)举报制造、加工制毒物品、毒品厂(窝点),每捣毁一个分别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制造、加工毒品是指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直接提练毒品或者利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生产、加工和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等毒品的犯罪行为;
(五)举报市公安局、自治区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
(六)举报歌舞娱乐场所内吸贩毒品活动的,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奖励:
1、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1名以上(含)3名以下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1千元;
2、根据举报,在一个场所内一次性查获3名以上(含)吸贩毒品人员的,奖励2千元;
3、根据举报,查明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奖励1万元;
(七)举报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二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以最高奖项计。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对同一举报人在一地或多地向多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不得重复申报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受理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或案件,在线索查证属实或破案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及委托手续领取;或由公安机关将奖励金送往举报人或其委托人住处;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三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476-110、8335632、8821251
赤峰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举报电话:0476-8821509、8821506(传真)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玉龙大街66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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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禁毒支队
编辑/王学波
审核/杜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