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处罚别喊冤,涂料制造行业废气别乱排!
案例一:2021年3月,执法人员对南京某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三台搅拌釜正在运行,但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未运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二甲苯)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有明显油漆气味。
案例二:2018年4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全球涂料巨头美国宣伟(Sherwin-Williams)旗下在华全资子公司宣伟(上海)涂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
案例三:2018年4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全球涂料巨头美国宣伟(Sherwin-Williams)旗下另一家涂料企业——威士伯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上述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南京市、上海市对上述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万、10万及7万元不等的罚款。
我国涂料制造业生产规模巨大,江苏省是继广东省、上海市的第三大产区,江苏省涂料生产企业主要分布于苏州、常州、南京、无锡、泰州等地,其中产量最大的是工业涂料,其次是建筑涂料。目前涂料行业涉及的污染包括: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氨氮等。涂料废气主要源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及稀释剂,涂膜形成后,有机挥发物进入大气,涂料中的废气有害物质会导致空气质量下降,损害人体健康。
根据市环科院大气所相关研究表明,涂料制造业是典型的VOCs排放行业,该行业的生产主要包括预混、研磨、调配、过滤等物理分散和混合过程。涂料由成膜物、颜料和填料、分散介质、助剂组成,分散介质一般为溶剂、水或溶解力较弱的脂肪烃,使用的助剂涵盖烷烃、苯系物、萜烯类、卤代烃、醛酮类、醇类、醚类和酯类等有机化合物,在生产过程中溶剂因挥发而释放到环境中,成为VOCs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南京本地企业VOCs源谱测试结果显示,南京市涂料制造行业排放的VOCs中,35%为醇类,酮类、苯系物及酯类占比也较大,占比分别为20%、20%及17%,而苯系物是生成臭氧的优势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就上述案卷而言,上述企业搅拌涂料等生产过程中废气未收集处理是涂料制造行业常见的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涂料制造企业在原辅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运输、投加和卸放、分散和混合、产品包装等过程中,必然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如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作业,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完全属于无组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目前,涂料制造业的环保理念和污染收集治理设施参差不齐,尤其是南京本地涂料制造行业企业普遍存在收集效率及处理效率普遍不高(大多数为外部集气罩收集),整体发展水平较低、清洁生产水平不高、VOCs无组织排放情况较为严重。解决好VOCs污染排放等问题,是促进涂料行业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更是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工作内容。该案应引起所有涂料制造企业的重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增强环保责任感,提高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的重视程度,自觉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目前,江苏省已经出台《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3500-2019)标准,对各产品类型中涉及涂料提出了VOCs限值要求,涂料制造企业应当对照《江苏省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限量》(DB32/3500-2019),不断优化、调整涂料配方,开展涂料中溶剂的替代工作。
涂料制造业在配料、投加、反应、混合、研磨、分散、调色、兑稀、过滤、干燥以及灌装或包装、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过程中,应当按照《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要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放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并按照HJ944要求,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气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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