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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普世价值与普适制度

柯华庆 法哲学纲要 2022-04-22

近几年学界关于普世价值的争论一直在进行,这些争论之所以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普世价值与普适制度。那么,到底有没有普世价值?怎么确定普世价值?追求普世价值是不是意味着采取普适制度?

价值,即主体赋予某个客体、事件或者观念以积极意义;普世价值是指绝大多数主体都赋予某个客体、事件或者观念以积极意义;如果普世价值的主体是个人,我们称之为普世个人价值,如果是国家,则称之为普世国家价值。

普世价值常常是一种追求而不是现实的存在。比如说诚信应该是绝大多数人的追求,而实际上很多人并不诚信;消除贫困应该是绝大多数国家追求的普世国家价值,而现实仍然存在着很多贫困国家。

理论上说,由于主体性,人类的普世价值到底包括哪些应该全人类民主投票决定,而且应该每隔一段时间就投票一次,但显然这是不可行的,因此我们只能基于一般人性来推断出普世价值。例如,诚信、友爱、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很可能是普世个人价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安全、和平发展、消除贫困很可能是普世国家价值。习近平主席今年访美期间指出,中国梦与包括美国梦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美好梦想相通,事实上,十八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都应该是普世价值。

普世价值意味着人类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目标是相同的,但这是否意味着不同主体都要选择相同的道路和制度去实现这些目标呢?回答是否定的。由于不同主体的起点或约束条件不同,其实现普世价值的道路应该是不同的,制度的选择也应该是不同的。比如说,张三想去哈尔滨,李四想去广州,他们不可能走同一条道路采用相同的交通工具;张三和李四都想去广州,但是张三在深圳,李四在北京,他们也不可能走同一条道路采用相同的交通工具;张三和李四都想去广州,起点都在北京,但是张三是老板,李四是学生,其道路和交通工具也不相同。制度,就相当于交通工具,道路,就是从起点到目的地的路线。只有在目标、起点和约束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下,道路和制度才可能相同,而只有在道路也相同的情况下,制度才可能在不同主体之间复制。现实中,目标、起点和约束条件完全相同的情况几乎不存在,所以,普适制度基本上也不存在。

目标不同,人们自然不会选择相同的道路和制度,而目标相同,人们就会选择相同的吗?美国的格兰特总统时期,英国已经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美国则刚刚走上工业化道路,英国要求美国打破关税壁垒,走自由贸易之路。格兰特总统断然拒绝了这一建议,他说,我们现在还不能采取自由贸易政策,但当我们成为发达国家之后就会采取。再如,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将它们的普选式民主制度作为普适制度推销给发展中国家,实践证明是很不成功的。历史的看,发达国家的普选制都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尽管美国标榜自己是最民主的国家,但美国黑人是直到1965年才获得选举权。普选制成功的前提是绝大多数公民都具有选择领导人的理性和经济独立,这依赖于经济发展和教育普及,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直到今天都并不具备这个条件,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发达国家是个宝的普选制到了这些国家都变成了草。事实上,西方发达国家现行的很多制度要解决的是现代化之后的问题,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主要的目标是如何实现现代化。西方发达国家是要减肥,而我们是要增肥。减肥药对胖子很有必要,但如果营养不良的人也吃就会死掉。制度的好坏犹如穿衣,关键在于合体,也就是说,制度本身要与目标、起点和约束条件相符合。制度无所谓先进与否,而在于合适与否、实效如何,能够有效实现目标的制度就是好制度。很多学者看到某个国家某个时期的成功制度以及它带来的成功结果,就忘记了这些制度起到实效的条件,而将其当作普适的、放之四海皆准的,如果这不是书生的一厢情愿那就是懒汉或者是别有用心。

中国已经有了近三十年的独特发展经验,今天我们为什么要妄自菲薄?我们既有自信也有他信,我们一定能够站在人类发展这一巨人的肩膀上摸索出符合自身目标和条件的独有道路和制度。

走我们自己的路,让世界继续惊讶去吧!

(柯华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经济学网(www.law-economics.cn)创立者,电子邮箱:lawgame@263.net)

来源:法律经济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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