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华庆:科斯方法论与社会连续性理论(下)
科斯方法论与社会连续性理论(下)
文 柯华庆
摘要
本文尝试以科斯文本重建科斯的方法论,进一步探究科斯方法论的理论基石——社会连续性理论。然而,在进入我们的主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区分科斯的法律经济学和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揭示科斯定理对于科斯的意义,因为没有对此的正确认识正是造成误解科斯方法论的根源。
五、科斯方法论: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
科斯对灯塔历史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非常平凡的,实际上不用那么多的研究,只需简单的常识推理就可以得到灯塔可以由私人提供的结论,正如本文上述分析那样。重要的问题是科斯借灯塔故事来揭示制度研究的方法论。《经济学中的灯塔》揭示了科斯方法论的四个核心观点,首先是经济学应该研究真实世界发生的事情;其次,法律制度或政策建议的参照系不是理想世界;再次就是现实可供我们选择的制度是丰富的;最后,制度优劣的标准在于制度的实际效果。
科斯通过对英国灯塔制度的演变论证了穆勒、西奇威克、庇古和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的论述与事实是矛盾的,科斯的解释是:“这些经济学家关于灯塔问题的论述不是来自于他们对灯塔的实证研究或者阅读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对灯塔的详细研究。尽管在文献中经济学家大量使用灯塔例子,但据我所知,没有一位经济学家对灯塔的财政和管理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灯塔只是凭空拿来作为一个例子。”对于真实世界的研究可以说是科斯的一贯精神,科斯在1988年的文集《企业、市场与法律》中再次重申:“如果没有比今天更多的关于经济行为实际如何开展的知识,我们就很难改善我们的分析。灯塔的例子表明经济学家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多么深远。在重版的《产业组织:研究的建议》中,我指出,我们对企业行为和企业的合约安排知之甚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我举了一些例子,旨在说明我们多么需要研究‘接洽当事人的经纪人工作、限制性合约的效力、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问题、政府分区制的运行以及其他管制行为。’”
其次,科斯认为我们的政策建议的参照系不是理想世界,而是现实世界,不是最优,而是更优。首先,科斯的假设不是理想的理性人假设,而是现实人假设,科斯认为,“最终可能使我们有能力刻画出人类本性的是社会学家的研究,由他们的研究我们可以推论出一个偏好集合,这个偏好集合就是经济学家研究的起点。……我们一定都认同这一点:不管人们做出何种选择,对人类来说,几乎在所有情况下,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都会导致需求数量的减少。这不仅是指货币价格,而且可以指最广泛意义上的价格。价格理论并不要求假设人们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其次,比较不同理论的优劣和比较不同制度的实际效果。例如科斯将真实的市场与真实的政府进行比较,既不用真实的市场同理想的政府做比较,也不将真实的政府与理想的市场比较。毫无疑问,真实的市场肯定比不上理想的政府,真实的政府也肯定比不上理想的市场,真实的市场与真实的政府的比较是通过其实际效果的好坏来选择的,正如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最后所总结的“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欲求的。但是,在各自为政的个体决策条件下的社会安排之间的选择,我们必须记住的是,某些个体决策下将导致改善的现行制度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其他个体决策的恶化。进一步,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安排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制),也要考虑转变为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安排时,我们应该仔细考虑总的效果。”对于理论,科斯说,“世界上没有任何一样东西是十全十美的,所以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一种旧的理论有缺陷就抛弃它并另外采纳一种新理论。我们抛弃一种旧理论而采取一种新理论是因为我们相信新的比旧的更好。”科斯的这种看待问题的方式必然会导致我们以改良的眼光来看待现实中的制度。其三,无交易成本的世界只是科斯的出发点,而不是终点和参照系。科斯要研究的是正交易成本的世界,无交易成本的世界并不是科斯所设定的参照系,尽管大多数产权学者将科斯定理的无交易成本世界作为参照系,向往无交易成本的世界,但科斯好像对此丝毫没有憧憬。大多数经济学家都设置了一个理想的世界,“直到相对晚近时,经济学家们还倾向于通过将实际施行的与理想状态中会发生的情形进行对照比较的方式,来设计和构造经济改革的建议。这样的研究程序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可以在黑板上实施为实现理想状态所必需的操作步骤,但是它们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经济政策是在替代性制度之间进行选择的结果,这些选择或由法律产生,或依赖于法律。但大多数经济学家并非这样理解。他们描绘一幅理想的经济体系图画,把它与所观察到的(或他们自认为观察到的)经济体系进行对比,然后建议——为达到这个理想状态,什么措施是必需的,而对措施本身如何实施并没有太多考虑。这样的分析虽匠心独运,却如空中楼阁。这就是我所说的完全不调查经济体实际如何运行的‘黑板经济学’”。 针对《经济学中的灯塔》中的观点,科斯说,“唯一能反驳我观点的做法就是进行一个与之相似的对照,并表明我忽视了一些相关因素或错误估计了一些被考虑因素的影响。通过论证我的政策建议所达到的结果与一些根本就达不到的理想状况不符的方式来反驳我的结论,是不可取的。”
再次,科斯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中所揭示的是,“灯塔可以由私人提供”,此时,“政府的角色局限于灯塔的产权的确立与实施”。这个观点是对“灯塔必须由政府提供”的批判,科斯并没有说灯塔必须由私人提供。英国灯塔建造的历史表明有些灯塔由私人提供,有一些灯塔由政府提供,还有一些是由私人与政府联合提供。正如科斯所说,对于现实中灯塔的提供,展示了“可供我们选择的社会安排的丰富性”,这与《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揭示的在减少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中的多样性异曲同工,在不同情况下,市场、企业和政府发挥不同的作用。
最后,对于现实世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必定是社会安排是丰富的。正如歌德所言,“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理论是抽象的、简单的、单一的,而现实是具体的、复杂的、多元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安排都是合理的呢?科斯认为仅仅有上述的面对现实世界的方法论转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比较可替代的社会安排的实际效果。“经济学家需要采用一种新的方法来思考经济政策问题。但是,只有方法上的转变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对替代性制度安排所达到的效果有所了解,就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在它们之中进行选择,从而,我们需要一个能够分析制度安排发生改变所带来影响的理论结构。”“我们通过制度办事,对经济政策的选择是对制度的选择。重要的是实际效果——对这些制度的改进及由此在现实世界中实际造成的效应。”我们需要对真实世界进行研究,要考虑主体的目标选择和现实的约束条件,要对不同制度的实际效果进行比较。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主要观点是“在进行社会制度的选择时,决策应建立在它们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基础上。”制度的选择依赖于现实世界,制度的实际效果依赖于现实世界的目标和约束条件。
科斯的经济学是经验主义的经济学,立足于现实,从这一点看,波斯纳将其归于英人风格还是很贴切的。科斯声称“当代制度经济学是“经济学”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但科斯并没有说“本来就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是什么经济学。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实际上就是经济学界一直忽视的实效主义经济学,也就是老凯恩斯(John Neville Keynes)在《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一百年前就指出的,除实证科学和规范科学之外的工程学(art)。“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它究竟要解决哪方面的问题?它是一种仅仅求得理论解释实际的一致性的实证科学,还是一种根据自己的目标而设计行动的实际规则的工程学?”凯恩斯的答案是:狭义的政治经济学是实证科学,但他花费比较大的篇幅讨论了利用实证科学实现理想目标的工程学。“为了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计规则体系则是工程学(art)。实证科学的目标是建立一致性,规范科学的目标是确立理想,而工程学的目标是规范的制定。”凯恩斯认为,为了使得经济学走出争论阶段,我们应该使得政治经济学独立于伦理和现实方面。而且凯恩斯主张,经济理论的价值只是由它与实际问题的关系来衡量;经济学家总是应该基于实践观,将最终的应用价值作为理论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应该建立经济学的实证科学基础。只有在实证科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才能被正确实施。我们无论准备确立社会理想,还是打算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去实现目标,认真研究各种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后果都是必不可少的前提。然而,美国主流经济学,特别是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是米尔顿·弗里德曼所倡导的实证经济学。科斯所倡导的实效主义经济学方法论一直未能得到主流经济学家的认可,科斯一直抱怨他的方法论未能得到主流经济学的认可,斯爱博(Steward Schwab)甚至于带有嘲弄的口吻说,“科斯永远也不会因经济学获得诺贝尔奖”。
科斯创立的法律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属于经济学家所称为的工程学,就是实效主义经济学。尽管张五常标榜自己受科斯影响很大,张五常也认为经济学属于科学,科学不问“怎么办”,也不问“好不好”,只问“为什么”。张五常认为“怎么办?”是工程学的问题,“好不好?”是伦理学问题。张五常推崇的“经济解释”是以经济学的角度,用上科学的方法,来解释现象或人的行为。张五常所说的就是经济学实际上就是实证经济学,实证经济学只是描述、解释和预测经济现象,它会告诉我们不同经济政策的后果,并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么选择,因为怎么选择的问题依赖于经济政策的目标。然而,科学具有四个功能:描述、解释、预测与控制,前三者属于实证科学,控制属于规范科学。实证科学面对的是自然、人和社会的规律性,规范科学面对的是人类的目标性和可实现性,制度设计属于规范科学。休谟对“是”与“应该”的区分奠定了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二分的基础,休谟所强调的只是说我们不能从“是”推出“应该”,也就是说,从“是”到“应该”没有逻辑上的正当性,然而他并没有否定人们具有从“是”到“应该”的习惯,这种习惯的基础在于人的目的性。似乎以往的哲学家们未能区分“应该”的命题(应然命题)和“应该”的目标,只是直接从“是”的命题(实然命题)直接过渡到应然命题,而不知道“应然”总是与目标联系在一起的。目标不同,从实然命题得到的应然命题可能会完全不同。我们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能从“是”推出“应该”,而在于怎么利用“是”的实证规律得到有效实现理性目标的应然命题。自老凯恩斯以来,主流经济学重视实证经济学,重视解释与预测,然而解释和预测不是最终目的,我们解释现实和预测未来是为了趋利避害,如果预测到的未来是我们所向往的,我们可以任由其发生,但如果我们所预测的未来是我们所不喜欢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原因从而改变预测结果,也可以通过改变自身从而规避不利后果。这就是科学的第四个功能,也是最重要的功能,控制功能。控制功能之所以重要在于我们的理论是为了实现人的目标,我们的知识服务于行动的。正是控制功能把实证科学与规范科学结合在一起,从而产生实效主义经济学。简而言之,实证科学求真,规范科学求效,要想求效首先必须求真。
六、科斯方法论:中庸
《中庸》是儒学经典,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中庸》中仲尼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也就是说,君子之所以中庸,是因为君子随时做到合度适中;小人之所以违背中庸,是因为小人无所顾忌肆意妄为。朱熹在《中庸章句》中对“中庸”的解释是:“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中庸可以分为性情上的、自然界的、道德上的、认知上的和制度上的。性情上的中庸称为“中和”,在《中庸》开篇进行了阐释:“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威焉,万物育焉。”也就是说,喜怒哀乐各种感情没有表现出来的时候,心中是平静的,不偏不倚的,叫做中;表现出来以后符合节度,叫做和。中是天下的根本;和是天下普遍遵循的规律。达到中和的境界,天地便各在其位了,万物的生长就茂盛了。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和也是自然的规律。道德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制度关涉的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前人说:“以性情言之,则曰中和;以德行言之,则曰中庸。”如果个人性情上和自然界万物都达到中和,人们在德行上和用制度规范社会都达到中庸,每个人心平气和,自然界和谐,家庭尊长有序,社会各就各位,从而达到最优状态。
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是中庸经济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解释,二是经济制度施行于经济调控。前者是认知中庸,后者为制度中庸。
科斯的经济解释与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到底有没有区别呢?这是经济学家常常争议的问题。弗里德曼认为,实证经济学的目标是建立一套理论或假说,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作出有效且有意义的(但不是空洞平庸的)推测,对一个理论或者假说的好坏应当通过对其意图加以解释的那类现象的推测力来判断,只要推测能够被验证,前提假设的真实性并不重要。这是一种实用主义方法。这种实用主义经济学方法论曾经被罗宾逊夫人所强调,对于经济学中的系列假设,罗宾逊夫人认为应该考察其可应用性(tractable或manageable)和真实性(realistic),一种假设是可应用的,另一种是真实的,在这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放弃真实性而选择可应用性。然而,科斯认为,经济学的假设应该既是可应用的也是真实的。科斯强调假设必须首先是真实的,对于弗里德曼式的实证,科斯更是斩钉截铁地表示“经济学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推测的准确性的基础上选择他们的理论。”科斯认为经济学家的主要工作不在于提出推测并检验这些推测,经济学家选择理论限于理解、解释我们所处的真实世界。要去各种可能的理论中作出选择,可靠的基础在科斯看来只有一个,那就是“现实而又易于处理的”前提性假设,科斯毕生的工作,就是在发现、找寻“真实而又易于处理的”前提。由此,周其仁认为,科斯所倡导的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是不同于实证经济学的。原则的区别有两点:①前提性假设必须真实而又易于处理;②主要使命是发现人们经济行为的逻辑从而增加我们的理解,而不是推测和检验推测。然而,林毅夫在《论经济学方法》一书中阐释了弗里德曼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与科斯方法论的相同性。颜建晔提出:“弗里德曼提出的实证经济学中最著名的一条准则就是‘假设的不相关性’,他认为,只要理论的预测与现实一致,那么理论的基础假设是否真实就不是重要的。然而,科斯的方法论(至少在一些人看来)却是主张找一个‘易于处理但却真实的假设’,这里面是否有矛盾之处?”林毅夫的回答是:“理论肯定不是真实的世界本身,因为理论只是分析几个变量的关系而已,而真实世界的变量是成千上万的。弗里德曼讲不能从假设的真实性来检验理论本身,主要原因是理论是帮助我们理解经济现象的产生原因、变动趋势的工具。由于是工具,理论必须相对简单,而且,在能达到同样功能的理论中是越简单越好。不能够从约束条件是不是真实本身来说这个理论是不是对现象有解释力。在能解释现象时,理论越简单越好。简化到你能够解释现象为止。这就要求我们做理论工作时不能在书斋里面做,而必须对真实世界有一定了解。其实我觉得弗里德曼讲的跟科斯讲的是同一个道理。科斯讲,假设必须具有真实性又易于处理。大气是真空的假设,但是是否具有真实性,则决定于要解释的问题,而不决定于这个假定本身。如果解释铅球从20层楼掉下来,这个假定就是真实的;如果解释羽毛,或是铅球从2万英尺的高空掉下来,这个假设就不是真实的。由于理论的假设要易于处理,因此,就不要求越真实越好,例如解释铅球从20层楼的高空往下掉,就不要求把空气的阻力放在铅球往下掉的计算公式中,因为这样做虽然较真实但却不易于处理。理论本身决不是真实的社会,理论是信息节约的工具,并不是越复杂越好,其实越简单的理论越好,但是又不能简单到不能解释我们要解释的现象。林毅夫认为,任何理论都属于“盲人摸象”,每位经济学家所提出的理论都建立在他所摸到的事实的基础之上,但是,经济学家所摸到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的全貌。
周其仁从科斯注重假设的真实性看到了科斯方法论与实证经济学方法论的不同,而林毅夫从真实性相对于需要解释的现象中看到了科斯方法论与实证经济学方法论的一致性。哲人早就说过,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世界上也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叶子,现实中的两片叶子部分相同部分不同,有时候两片叶子相同点多一些,有时候两片叶子不同点多一些。我们可以用一笔画出大象,但这个大象只会是“神似”的大象,现实中的大象可能与它有点像,但不可能很像,而笔数越多可能越像某一种大象,当我们用照相机给一头大象摄影时该大象就是某一头独特的大象。同样的道理,仅仅考虑应用广泛性的理论必定是非常抽象和简单的,而仅仅考虑真实性的理论只适用于一个现象。正如张五常所言,一个特殊的理论只能解释一个现象而完全不能伸展到其他现象去的理论,毫无一般性的功能,用场极少。另一个极端,理论一般化得离谱,在任何情况下也不可能是错的“理论”,不可能错,因为没有内容。这就是哲学上所说的套套逻辑(tautology)。特殊理论内容太多了,而套套逻辑则没有内容。可取的理论,一定是在特殊理论与套套逻辑之间的。相对于主流经济学,也就是新古典经济学,科斯的理论更偏向于特殊理论;相对于老制度经济学,科斯的理论更偏向于套套逻辑。科斯处于两个极端之间,所以科斯的理论既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也不是完全没有应用的流水账,而是类型化的、可应用于某一类现象的理论;既不是天上经济学,也不是地上经济学,而是顶天立地的经济学。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科斯1998年发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中对老制度经济学和主流经济学的看法中得到说明:“老制度经济学的代表康芒斯、米歇尔等都是充满大智慧的人物,然而,他们是反理论的,他们留给后人的是一堆毫无理论价值的流水账,几乎没有什么东西能被继承下来。”因为老制度经济学太关注假设或者理论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主流经济学在理论上的成功和主导地位掩盖了它的不足之处,因为主流经济学向来重理论轻事实”,科斯还引用两句诗来说明主流经济学家仅仅重视分析工具,而对所研究的问题漠不关心:“我的确看见了马的缰绳和嚼子,但有血有肉的马在哪儿?”同样,对于老制度经济学仅仅关注事实,而没有理论,科斯同样可以套用“白马非马”的说法:“我的确看到了这匹有血有肉的白马,但一般性的马在哪儿?”新古典经济学类似于研究马的一般性质,然后应用于每一个有血有肉的马身上,老制度经济学仅仅研究某一匹具体的有血有肉的马,因为这匹马是独一无二的,自然关于这匹马的理论不能用于任何其他马上。新制度经济学类似于研究白马这个类型,得出的结论仅仅能够应用于白马,可能不能应用于黑骏马。简言之,弗里德曼寻求一般性的经济解释,老制度经济学着眼于特殊现象的经济解释,而科斯寻求类型化现象的经济解释。
任何经济现象都是制度下的经济现象,不同的制度对经济的后果是不同的。科斯的中庸经济学表现在根据经济本身的规律采取不偏不倚、适中的制度,而不能肆意妄为。我们从《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可以看出市场有市场的好处,企业有企业存在的理由,法律也有法律存在的理由,同时市场有市场的边界、企业有企业的边界,法律有法律的边界,交易、管理和规制(包括界权)应该各就各位,如果超越边界就会“过犹不及”。计划经济将所有的经济现象归为管理和规制就是肆意妄为,同样,市场原教旨主义将所有经济都交给市场也是肆意妄为,其实际效果已经被证明是非常糟糕的。事实证明,有的领域市场应该多一点,管理和规制应该少一点;有的领域管理多一点,市场和规制少一点;还有的领域,规制多一点,市场和管理少一点。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采取不偏不倚的经济政策。由此,我们可以通过制度实现社会的最优状态。
科斯的方法论实际上是制度经济学方法论,这从他在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发言题目“论生产的制度结构”可以看出,科斯多次明确声明他是一名经济学家,他所讨论的仅仅是生产和市场中的制度,生产或市场的目标常常被设定为效率,然而效率是主体的效率,一方面,由于外部性,一个州的效率可能与美国的效率不同,美国的效率与全世界的效率也可能不同;另一方面,效率最终依赖于人的判断,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产品或者服务的主体评价不同。即使是效率,也有不同的内涵,帕累托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不同,波斯纳所推崇的财富最大化目标仅仅是一种比较容易度量的效率观,然而它背后的保守主义意识形态是明显的。即使是纯经济领域,追求的目标也不一定相同,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是不同的,GDP与NEW(经济净福利)不同。如果我们进行深究,就会发现效率与时空、时段和主体不可分割。实证的科斯命题说明在交易成本为正时,不同的权利配置将对效率产生影响,然而显而易见的是不同的权利配置对分配也有影响,对分配的影响正是传统法学所强调的,所以实证科斯命题所揭示的是法律与效率和分配密切相关,法律经济学将法律追求的目标唯一化为效率是一种矫枉过正。既然不同的法律对分配和效率可能都有影响,就没有理由将实证命题上升为规范命题时把法律的目标唯一确定为效率,也可以仅仅考虑分配或者分配和效率混合,这意味着市场法律制度的目标可能不同。
科斯的经济学方法论可以拓展到一般性的制度之中,成为制度方法论。当我们将科斯的方法论拓展为制度方法论时,我们更应该意识到不同领域的制度所追求的目标可能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扩展的是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将制度作为实行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目的,目标是现实约束条件下人的欲求性和社会的欲求性,而不能将仅仅适用于生产或者市场中的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扩展到制度的一切领域。不同层次的法律的目标是不同的,宪法的目标与商法的目标肯定不同,社会法的目标也与经济法的目标不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宗教制度等的目标显然与经济制度的目标不相同。
现实世界的多样性决定了制度选择的多样性,现实世界的丰富性决定了制度的丰富性,现实世界的连续性决定了制度的连续性。
七、社会连续性理论
在经济学文献中,纯私人品与纯公共品的二元划分是过分简化的分类,相应地,关于公共品到底应该私人提供还是政府提供的争论也是一种极端的争论,现实中的物品或者服务是从纯私人品到纯公共品的连续序列,相应的制度提供也丰富得多。
冯赞地在对灯塔的重新研究之后指出,在公共政策上,关于产品或者服务“私人”提供与“政府”提供的截然二元划分充其量是一种无用的抽象,糟糕的是,它对我们理解真实世界中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制造障碍,二分法遮蔽了产品或服务供给领域的制度多样性。关于灯塔的进化史,我们可以看出更广泛的法律规则和可获得的技术都帮助决定服务的制度结构,历史上看,相对于其他的产品和服务,灯塔服务提供的制度确实更多依赖于政府的帮助。然而,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已经远远降到没有税收的完全政府提供之下。特别是当排外的成本更低的技术得以发展,我们可以预期看到在提供其他产品或服务的制度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现在的灯塔已经成为一种旅游者的好奇之物,排外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因而对政府的依赖更少。由此,作为私人提供和政府提供的截然二分法的替代,我们可以想象从没有政府支持的纯私人提供到没有税收的完全政府提供之间的柱子是一个连续体。现实中的灯塔服务是一种混合的制度结构,即使提供者是私人,政府也在其中发挥中重要的作用,灯塔服务超越了完全的私人提供和完全的政府提供。对历史上灯塔服务的考察,冯赞地总结了五种制度模式:第一,完全私人提供,没有政府对财产权和合同权的强制实施。第二,政府仅仅强制实施财产权和合同权的私人提供。第三,私人提供,但政府提供固定税收、准予垄断、明确规定的使用者税款的强制征收。第四,政府通过征收明确规定的使用者税款后提供。第五,政府从总收入中提供。结论是:“不同产品的提供取决于不同的真实世界的限制,无论是技术上还是其他限制,我们可以预期对于一种产品的政府支持力度可能比其他产品的更大。”
制度多样性的根本原因在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多样性,灯塔服务的提供超越完全私人提供和完全政府提供的原因在于绝大多数产品和服务在纯私人品与纯公共品之间。产品或者服务处于从纯私人品到纯公共品之间的连续系列状态,所以有效的制度也应该是从完全私人提供到完全政府提供的连续序列。制度的连续性是以社会本身的连续性为基础的。
自然连续性已经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同,时间连续性是基础。“时间乃是万物的真诠,因为时间爷爷不知跳跃,所以自然奶奶不作跳跃。”线是一切连续事物的典型,它是时间之流在假象冻结时的具体代表。面和体也是连续的,只不过面是二维连续体,体是三维连续体。直线连续性、平面连续性和立体连续性构成空间连续性,空间连续性与时间连续性的不同在于时间是不可逆的,而空间是可逆的。时空连续性揭示:自然界没有飞跃。社会的连续性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因为社会本身好像就是人为的,因而可以随意改变的。伟大人物总是脱离社会的连续性来改变社会,然而社会连续性的抗拒力是巨大的,跨越式发展或者革命的结果只不过是走两步退一步或者畸形发展。革命好像是社会的剧变,但其实不过是换汤不换药。社会按照其固有的进化规律前行,有时候快点是因为前一阶段积累的能量充足,有时候慢点则是因为疲乏,我们可以加快步伐但是我们必须知道能量来自何处。如果人们不能接受社会连续性是一种规律,我们不妨将其称为社会连续性假设:社会没有飞跃。
目标连续性假设:主体的目标是连续的,从最坏到最好。产品或者服务属于目标,从纯私人品到纯公共品是连续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常常在法律的目标是效率还是公平非此即彼上争论,实际上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有很多中间状态。
约束条件连续性假设:我们可供实现目标的约束条件是连续的。
制度连续性假设:制度是连续的。比如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完全放任和完全管制,实际上只是两种极端状态,大量的规则是放任和管制的混合体,计划多一点市场少一点,或者计划少一点市场多一点。在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上,正如冯赞地所总结的,我们可以突破完全私人提供和完全政府提供,而采取私人和政府合作的混合制度。制度的连续性基于目标连续性和约束条件连续性。
实效连续性假设:实际效果是连续的。一种极端是完全背道而驰,就是-100%,另一种极端是100%地实现目标。实效主义是理性认知与理性目标之间不可分离,上面有目标连续性,下面是约束条件连续性,中间是制度连续性。制度在约束条件下实现既定目标不一定是百分之百的,而是从-100%到100%之间。人们常常反对实效主义的原因在于100%的实效一般达不到,实际上,实效主义所追求的实效的提高,而不是100%的实效。
社会连续性理论的主体包括目标连续性假设、约束条件连续性假设和制度连续性假设以及由这三者结合而成的实效连续性假设。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目标、约束条件和制度的组合所产生的实效还依赖于下面四个连续性假设。
社群连续性:社群从两个人组成到无穷人组成。中间状态有家庭、社团、企业、县市省、国家、包括子孙后代在内的国家、全世界、包括子孙后代在内的全世界。现在人们常常过于强调个人与国家截然二分,似乎国家是抽象的与个人对立的主体;在讨论社会时又对社会所包含的主体不作说明,使得对社会问题的讨论不着边际。以此来看财产权的私有与公有之争,就会发现现实中的财产权利不是要么私有要么公有的二元对立,而是从纯私有到纯公有的连续系列。
规律连续性:人生和社会并非如完全宿命,也并非完全偶然,从完全决定论到完全没有规律之间有各种概率性规律。
理性连续性或者认知连续性:理性是连续的,从完全理性到完全非理性中间有很多状态,从个体理性到集体理性中间也有很多中间地带。很多人在批判完全理性时不自觉走到完全非理性,从批判完全个体理性走到完全集体理性,都是不理解理性的连续性。
规范认同或接受连续性假设:人们对规范的认同或者对规范目标的认同是连续的,从0到100%。民主决策的标准可以从0到100%,立法表决中的1/2标准或者2/3标准可以进一步细化。
社会连续性理论试图为约束条件下既定目标的有效制度实现提供理论依据,它是从实证科学到规范科学的理论基础。社会连续性理论有助于纠正人们看到社会问题时的二元思维、极端思维或激进思维。
人们在对各种社会问题的争论中,经常是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要么极好要么极坏,要么保守要么革命,要么不分你我的和谐要么你死我活的斗争,要么完全理性要么完全非理性,要么完全计划经济要么完全市场经济,要么纯私人品要么纯公共品,要么完全的公有制要么完全的私有制,等等。可以说,二元对立思维已经成为人们思考社会问题时的思维模式,特别是专家的思维模式。二元对立思维固然可以作为社会问题的一种简单的抽象,但不能作为我们考察真实社会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
二元对立的观念产生于理性主义的虚妄。理性主义从一般概念出发,信仰抽象的和永久的原则,生活在大脑构造的世界中,不愿拥抱经验的丰富性。然而,正如詹姆斯所言,任何人既不能够离开事实也不能离开原则而生活一小时。我们需要的哲学是这样一种哲学:它不但要能运用我们的智慧的抽象能力,还要与实际世界有着某种肯定的关联。当我们面对问题、面对现实世界就会发现处于两个极端的事物即使存在也是极少的,纯私人品和纯公共品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完全的公有制和完全的私有制历史上根本就没有存在过,完全的计划经济和完全的市场经济也不存在,完全理性的人和完全非理性的人也很少见。现实中存在的只是理性多一点或者非理性多一点,计划多一点或者市场多一点,私有制多一点或者公有制多一点,私人性多一点或者公共性多一点。对于同一个问题从两个不同的极端所看到的场景不一样,历史上灯塔提供的多样性是从私人提供到政府提供的连续体,然而穆勒、庇古、萨缪尔森、冯赞地和萨维尔看到的更多是政府的作用,而科斯、波斯纳和张五常等人看到的更多是私人的作用。一方面是研究者意识形态的影响;另一方面确实是视角的问题。正如冯赞地所揭示的,在历史上,相对于其他商品和服务,灯塔的政府干预更多一些。如果以纯公共品为标准,灯塔不是纯公共品,从公共品与私人品的二元逻辑就可以推出灯塔是私人品,尽管灯塔并非是纯私人品。如果将灯塔纳入全称命题中得出:全部灯塔都是公共品,我们会发现这是一个假命题,因为有的灯塔是私人品,正如科斯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中所揭示的,“灯塔服务可以由私人提供。”相反,“全部灯塔都是私人品”也是假命题,因为确确实实有些灯塔是公共品。在纯私人品与纯公共品之间的中间地带,一部分人认为是私人品,而另一部分人认为是公共品。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根源就在于私人品与公共品的二元划分。二元思维的逻辑基础是经典二值逻辑,经典二值逻辑坚持所有事物(陈述)都可以用二元项(0 或 1,是或否,真或假)来表达。社会连续性理论的逻辑基础是连续性逻辑,连续性逻辑用真值度替代了布尔真值,此时,真值是一个程度问题,连续性逻辑用[-1,1]之间的实数来表达真值度。
按照社会连续性理论,社会是连续的,制度也是连续的,制度与社会状态是一一对应关系,要求对每一种具体情况或者目标都设置一种制度的实际效果是百分之百的,但是考虑到如此设置制度的成本是巨大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一种情况设定一种制度。现实中可行的是对于一类事情设置一种制度,表现为科斯所说的制度丰富性或制度多样性。多值逻辑和模糊逻辑是现实制度设计的逻辑基础。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为这种多样化的制度设计提供了基础。经济学家一般都喜欢将现实问题简单化,约束条件单一化,将基本理论应用到抽象的概念上,所以得出的结论也就失之偏颇。法律人所做的大量工作中则包含着处理这些概念在现实世界中的具体化问题。经济学家更像面对抽象概念和原则的理性主义者,而法律人可能是面对事实与具体问题的经验主义者。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法律规则的普适性需要适度。要求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实现公正,必然要求每个案件都有一个规则,那么法律规则体系必然十分复杂,这无异于单纯的经验,此时“律师多如牛毛,法律俯拾皆是”。但是如果法律简约到非常简单的规则,比如“原告总是胜诉”或者“被告总是胜诉”,那么法律亦会没有价值,因为,前者导致诉讼爆炸,后者将会间接迫使社会回到霍布斯的混乱状态。我们追求运用简单规则应对复杂世界,这里的简单规则必须是适度的社会经验。新古典经济学是非常抽象的理论体系,而法律人则注重细节,比如当经济学家说到土地使用权,那么法律人就要问这种权利向空中延伸多少米,地下的矿藏又是否是该权利的延伸。法学与经济学的结合使得多样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既能够富有成效地控制社会,同时又不至于成本高昂。
制度的理性选择遵循四个命题:命题1,相同目标,相同约束,制度应该相同。命题2,不同目标和不同约束,则制度一般应该不同。命题3,不同目标,相同约束,则制度一般应该不同。命题4,相同目标,不同约束,应该采取不同制度。既然目标是连续的,约束条件是连续的,制度自然也应该是连续的。所以,制度的连续性来自于现实社会的连续性,现实社会的连续性来自于目标与约束条件的连续性。现实的制度选择中,目标是多元的,约束条件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社会制度的选择也是多样化的。现实世界是多样的,连续的,所以解决现实问题的制度是多样的,连续的,这才是科斯认为本来就应该的那种经济学。科斯传统代表了经济学中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实现经济目标的实效主义哲学,实效主义依赖于社会连续性理论,社会连续性理论为制度供给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八、社会连续性理论应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上的权利分为支配权和请求权,支配权是权利人仅仅依据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权利上的利益,具有绝对性;支配权是权利人必须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才可以实现权利上的利益,具有相对性。物权与债权都属于财产权,但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民法上一直固守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然而,现实社会中,出现了物权与债权之间难以区分的特殊状态,此时我们在法律制度上是恪守这种截然二分还是另辟蹊径设置新的权利类型以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以社会连续性理论来看,为了更好地让制度满足人们的需要,我们不应该恪守经典二元逻辑,将新型的权利睡到布洛克路斯托斯的床上。我们应该按照社会经验来创立制度,正所谓“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据文献记载,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践早在1956年就已经开始了,然而正式承认包产到户合法性是在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该文件肯定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包括包干到户和包产到户,提出尊重群众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条件,允许群众自由选择。我们暂且将全国农民的目标确定为相同的,由于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现实条件,例如南方与北方人均土地和水利设施大大不同,实现同一目标的制度就可能不一样。农民与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初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是典型的债权,而且承包合同期最初比较短,1984年后,为了激励农户爱惜地力和加大投资力度,将承包合同期延长为15年,1994年又延长至30年。然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人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多是从债权的角度即承包合同的角度来看的。但是债权对农户的土地权利保护很有限,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实际上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物权地位,但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根据物权的特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状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为用益物权,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正式公布的立法理由有七条,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而合同权利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很长,比较稳定。而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也容易发生变化。第三、承包人享有经营自主权,发包人不得干涉。而合同可以变更,难以避免发包人强令承包人不变更就解除合同的现象发生。第四、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而依合同关系难以形成流转的基础,而且往往受到对方的限制。等等 然而,尽管物权法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该权利的债权性还是很明显的,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首先是签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而且规定是书面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承包合同期是三十年。承包合同的条款与一般合同的要求没有特别不同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要求包括以下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承包合同产生,承包合同是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来看,首先,并非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流转,而只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流转。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所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未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所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即使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是可以任意流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8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等。这些规定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争议一直非常大,除了主张债权说和物权说的之外,还有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劳动关系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所有权为田底权)等等。
我们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而是介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而且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和债权性也不相同。例如,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更强,而以其他方式承包且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更强,特别是合同期比较短的承包实际上就是债权。“以招标、拍卖、公平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与发包方是债权关系,如承包鱼塘,承包期3年,其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我们可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像债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像物权。正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应该进一步明晰权利的归属,设置多样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
结 论
科斯的方法论统领着科斯的研究,要理解科斯的方法论,我们必须区分科斯的法律经济学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区分制度经济学与制度的经济分析,科斯的方法论就是科斯的法律经济学方法论或者制度经济学方法论。对于科斯来说,《社会成本问题》中的科斯定理的重要性在于它动摇了庇古体系,同时是通向分析具有正交易成本的经济之路上的阶石。科斯打破在侵害中的单向思维,提倡相互性思维,为制度的变迁和制度的理性选择提供了可能性。制度之间的比较不是将理想的状态作为参照系,而是立足现实约束条件,比较不同制度的实际效果。科斯所追求的不是无法实现的最优,而是现实的可实现的更优。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揭示了市场、企业和政府在降低成本上的优劣,市场、企业和政府各有其有效运行的范围,超过了各自的范围,都有可能失败,市场、企业和政府都没有绝对的优劣性。科斯在《经济学中的灯塔》中拓展了其方法论,科斯通过详细考察英国灯塔制度演变的历史得出的结论是灯塔可以由私人提供,更重要的是科斯提倡应该通过对真实世界的详细研究得出普遍原则,如此而来得到的是社会制度的丰富性。社会制度的丰富性来自于社会经验的连续性。按照社会连续性理论,社会是连续的,制度也应该是连续的,制度与社会状态是一一对应关系,要求对每一种具体情况或者目标都设置一种制度的实际效果是百分之百的,但是考虑到如此设置制度的成本是巨大的,我们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每一种情况设定一种制度,因此,现实中的制度是离散的,表现为科斯所说的制度丰富性或制度多样性。《企业的性质》提出了经济学中假设既要易于应用又要真实性,在二者之间寻求一种适中,从而达到认知上的中庸。
在经济学发展史中,科斯占据一个特殊的地位,代表了那种制度选择与现实紧密联系的传统,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不同的制度,有效制度根植于具体约束条件和具体目标的研究。由于具体环境下人们的目标不同,约束条件也多种多样,自然人们的解决办法也不相同,科斯揭示的是社会制度的丰富性。科斯方法论依赖于社会现实的连续性,将规范建立在实证的基础上,强调认知的适中性、制度的改良性和实效性,因此,科斯方法论是实效主义方法论,科斯经济学是中庸经济学。
(本文发表在《制度经济学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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