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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刘荣:论立宪党导制

柯华庆、刘荣 法哲学纲要 2022-04-22


论立宪党导制

作者:柯华庆 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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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习近平同志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四条要求,即一、人民民主;二、依法治国;三、人权保障;四、宪法至上。走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将宪政的普遍适用性和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是中国未来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也是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对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的理论探索,不仅是政治学界与法学界的重要命题,也是每一位关心国运民瘼的学者重大使命。在此意义上,中国政法大学柯华庆教授团队关于“立宪党导制”的研究极富现实与历史意义。他们认为:


宪政是摒弃革命思维,崇尚改良道路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不同国家政治力量分布也不相同,因此不同国家所采取的宪政模式自然不同。我们在赞同立宪政治的价值时要按照自身的国情选择自身的宪政道路,进行最适合中国的宪政制度设计。


立宪党导制就是在宪法中明确人民主权,规范一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宪法中,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制。立宪党导制是中国的现实,只不过现在是以潜规则形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我们需要将其变成明规则,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立宪党导制的价值是共同自由,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相结合的共同体的自由。立宪党导制的理论基础是适度赋权论,即公民将一部分权利保留,也就是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容许任何包括政府在内的主体的侵犯,同时公民赋予政府一部分权利,任由政府自由支配。适度赋权论是一种集权与分权相结合体制的理论。立宪党导制的基本要求有:一个全民性的先进党领导,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并存的双层民主、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党导法规三法一体的法治结构,一党领导三权分立的政体结构。现代政治都是立宪政治,任何文明国家都应该也将会接受宪政价值,因为宪政是宪法下的政治,保障的正是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

适度赋权论 实效主义 共同自由

双层民主 三法一体 党导政分


目录


导言:正名


第一章:制度方法论

1.1,制度的三性

1.2,制度的借鉴

1.3,制度的实效

1.4,制度的改良

1.5,实效主义新猫论

1.6,反对教条主义

1.7,衣服合体伦与鞋子合脚论

1.8,摒弃非黑即白思维


第二章:适度赋权论

2.1,专制与自主

2.2,人民主权理论

2.3,制宪权

2.4,宪政原则及其理由

2.5,适度赋权论

2.6,宪治的价值

2.7,宪治的改良性

2.8,三大立宪政体


第三章:立宪党导制的基本要求

3.1,一党领导

3.2,二元宪治

3.3,双层民主

3.4,三法一体

3.5,党导政分


第四章:新宪法的总体设计


第五章:立宪党导制不是什么

5.1,不是党主立宪制

5.2,不是党国宪政或者一党宪政

5.3,五项根本法?

5.4,实证的、规范的还是实效的宪治之路?


结语:立宪党导制与中华民族的复兴



正名


立宪党导制是以立宪为根本,以一党领导为基础的国家治理体系,是由宪法和党章构成的二元宪治体制。立宪党导制是与立宪君主制、立宪民主制并列的三种宪治模式之一。


立宪党导制最初的名字是“党导立宪制”,由柯华庆于2015年3月6日在《宪法与党章的二元宪政》中首次提出,引发各界热议。[ 3月9日的版本是《中国式宪政—试论党导立宪制》,吸收了刘荣的修改建议。在爱思想网、共识网、法律经济学网、多维网等网站,搜狐博客、法律博客等博客,现代社会主义、中国好学者等微信广泛传播。]该文提出,宪政是现代文明政治形式,宪政就是宪法下的政治,党导立宪制是宪政的其中一种形式。党导立宪制就是在宪法中明确人民主权,规范一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宪法中,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政体制。该文明确指出,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中国实际上所走的就是党导立宪制之路,实践证明是比较适合中国人民愿望和时代发展阶段约束条件的。为什么我们没有或不能公开讲出来?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首先,我们没有找到合适的名字;其次,我们还没有为这一独创制度找到理论依据,所以讲不出来;最后是我们对我们的制度不太自信,所以不敢讲出来。但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不自信,总是想在人类已有的理论和制度中找出成功案例,然后把中国装进去,好像就跻身先进国家行列了。现在发达国家的宪政体制要么是民主立宪制,要么是君主立宪制,如果我们提出一个党导立宪制好像是“不入流”的政治体制,说起来自己都没有那么理直气壮,甚至想想都觉得心虚。但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好坏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这个国家的现实时代背景和发展需要,在于其是否合适、“合体”,而不在于其是否“先进”和“主流”。党导立宪制是适合中国现实和未来的宪政体制,党导立宪制是中国的现实,只不过现在是以潜规则形式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很多,我们需要将其变成明规则,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必须在宪法中专辟一章规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主权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得党导立宪制真正实至名归。柯华庆在后来发表的一系列文章《社会主义民主:党导民主》、《党导政分:化解中国政治权力的死结》、《党导法治:将党关进党规的钢笼子里》、《党导法治呼唤党导法规体系》和《党导立宪制为什么可行》等文章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党导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是中国学界约定俗成的术语,所以在探讨这一理论之初我们提出“党导立宪制”与其对应。但这三个名字容易导致误解,从中文字面理解,君主立宪制就是君主主导立宪,民主立宪制就是人民主导立宪,党导立宪制自然就是一党主导立宪,也就是说,制宪权分别是君主、人民和政党,这其实是与这三种宪治体制所要表达的内涵不一致的。君主立宪制的制宪主体可以是君主也可以是人民,党导立宪制的制宪主体可以是党也可以是人民,我们所提出的党导立宪制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名与实发生混淆时我们需要改变名,名正才言顺,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将上述三种立宪体制分别改为立宪君主制、立宪党导制和立宪民主制。。


立宪君主制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 Monarchy,直译是“立宪的君主制”,直译准确地表达了这是一种立宪的君主制。相应地,立宪民主制就是立宪的民主制(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立宪党导制就是立宪的党导制(Constitutional the Party’Leadership)。立宪君主制、立宪党导制和立宪民主制都是宪法下的政治,区别在于宪法中所规定的政治体制分别是君主制、党导制和民主制。


本文试图构建立宪党导制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在对于一个几乎是最关乎人的最根本制度的探讨之前,我们首先需要阐述我们对于“制度”这一范畴的方法论,人们之所以对很多问题的观点不同,其根本在于方法论的不同,从而导致思考路径的不同,最终导致结论不同,可惜的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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