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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例

 


《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例

作者:王峰明

来源:原载《哲学动态》2017年第8期

【内容提要】在劳动价值论中,价值规定并不是马克思所作的假设,而是包含了在不同层次上展开的严格推理和严密论证。其中,对象化的一般人类劳动形成价值的实体规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则形成价值的本质规定。从其方法论基础来看,价值规定是一种思维抽象,处于本质层面,处于现象层面的则是价格。把握这一现象学方法,才能把市场经济的三大规律即价格规律、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区分开来,并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就其实践意义而言,劳动价值论虽然不能为人们的日常经济行为提供具体的操作手段和计算方法,但可以为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减轻和缩短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相伴生的各种问题和痛苦,提供深层的学理依据和支撑。内在逻辑、方法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重读《资本论》的三个关键环节。

近年来,在现实问题的推动,特别是在遭遇1998年和2007年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重创下,一股重读马克思《资本论》的热潮在国内乃至全球涌动。这当然是好事。问题是,如何重读《资本论》?通过重读,如何进一步走近而不是远离马克思?如何使马克思的思想越来越清晰可辨而不是越来越面目全非?笔者以为,从国际国内围绕《资本论》展开的学术讨论情况来看,理解和把握其内在逻辑、方法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无疑是三个关键问题。当然,《资本论》的理论内容浩渺无际,这些问题可以在多个层面展开讨论。鉴于劳动价值论构成《资本论》整个理论大厦的基石,也鉴于琼·罗宾逊是西方少有的较为持中守正的经济学家,笔者选取劳动价值论作为着力点,并选取琼·罗宾逊的相关评论作为参照系,对《资本论》的逻辑、方法与意义进行阐释,以此纪念这一不朽著作问世150周年。

一、商品价值规定与《资本论》的内在逻辑

1.商品的价值规定和商品运动的价值规律,构成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内容。对于价值规定即“商品价值究竟是什么”的问题,马克思有这样一段论述:

第一,“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同另一种使用价值或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由于这个比例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不断改变,所以,一种商品可以有许多种交换价值。第二,拿两种商品例如小麦和铁来说,不管二者具有什么样的交换比例,总是可以用一个“等式”来表示:一定量的小麦等于若干量的铁,如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等式说明,在两种不同的商品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没有这种共同的东西,商品就没有“共性”;没有共性,各种不同的商品就无法进行比较、计算和折算;不能进行比较、计算和折算,就无法进行商品交换。第三,这种共同的东西决不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因为,这些天然属性所决定的是商品的“有用性”,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同时,商品交换关系的明显特点,正在于抽去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只要比例适当,一种使用价值就和其他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完全相等。第四,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抽去,商品就只剩下一种属性,即劳动产品这个属性。同时,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具体形式,所以,在剥离和抽去商品的使用价值以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各种不同形式也就消失了。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转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第五,“凝结”或者说“对象化”在商品中的这种“抽象人类劳动”或者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形成商品的价值。可见,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表现出来的共同的东西,也就是商品的价值。[1]

2.对马克思的这段论述,学术界颇多异议。琼·罗宾逊就明确指出:“我们很难从中发现任何论证的痕迹”。并且,劳动价值论“用劳动时间解释价值不过是一种主张而已”,我们“可以把它从一种形而上学的说法变成为一种假说”。同时,“我们预先就已经知道,对这种假说进行检验纯属浪费时间,马克思也知道这一假说并不正确”。[2]这里,琼·罗宾逊把劳动价值论看成是一种理论“假说”,并认为,这种假说既缺乏论证也难以检验,因而不过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说法”。受其影响,国内一些学者也主张,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的理论“假设”。[3]而所谓的“假设”或“假说”无非是说:其一,它是进行解释和推论的前提;其二,它本身无需论证,也难以检验。

其实,正如杰拉尔德·肖夫等人所指认的,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并不是什么“纯粹教条式的陈述”,而是“一种论证”,是马克思就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所作的集中阐释和论证,这种论证自有其内在逻辑和推论。[4]无论何时何地,也无论持何种立场,只要讨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必须切实理解和充分尊重其中的逻辑和推论。如果对之置若罔闻或压根儿就理解不了,那么,反对马克思的人明显地有失客观和公允,而赞成马克思的人,在给予马克思过多荣誉的同时也给了马克思过多的侮辱。

特别是,马克思对商品价值规定的论证并不止于此。因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或者说“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只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即“价值实体”。[5]“实体(Substance)”即“载体”的意思。[6]固然不能否认,在载体的意义上,正是活劳动的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但是,有人由此便认为,马克思的价值概念只是一个“生理学”的概念,而不是经济学的概念。马克思也的确不止一次地提到,“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因而“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才形成商品的价值。[7]不仅如此,如果仅只在活劳动的耗费这一层面理解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就会把商品和商品生产自然化、永恒化、绝对化,从而无法说明商品价值概念的历史性和暂时性。因为,只要是人类的生产活动,就会有人的活的劳动的耗费。然而,并不是所有人的活的劳动的耗费都会形成商品的价值,也不是所有耗费人的活的劳动的生产都会成为商品生产。非历史地看待商品和商品生产的,不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对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的阐释,并没有止步于实体或载体的层面,而是进一步向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层面提升。

3.那么,就商品的价值规定,马克思所做的进一步的逻辑推导和论证是什么呢?

第一,举凡人的劳动,都具有社会性,社会性把人的劳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区别开来。关于劳动的“社会性”,马克思说:“一旦人们以某种方式彼此为对方劳动,他们的劳动也就取得社会的形式”[8],或者说具有了社会性。因此,劳动的社会性所指的,就是通过劳动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社会联系,或者说就是人的劳动之间的社会联系。

第二,在“产品生产”条件下,劳动产品不需要通过交换,直接地就可以用于满足人的需要,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作为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直接地就“表现为”一种社会劳动。在此,人的劳动的社会性的表现是直接的,或者说,人的劳动内在的社会性与这种社会性的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因而具有“表现”(而非“存在”)意义上的“直接性”。例如:农民家庭为了自身的需要而生产粮食、牲畜、纱、麻布、衣服等等。对于这个家庭来说,这种种不同的物品都是他的家庭劳动的不同产品,直接用于满足家庭成员不同的需要。生产这些产品的种种不同的劳动,如耕、牧、纺、织、缝等等,“在其自然形式上就是社会职能”。“用时间来计量的个人劳动力的耗费,在这里本来就表现为劳动本身的社会规定,因为个人劳动力本来就只是作为家庭共同劳动力的器官而发挥作用的”。[9]在此,人的劳动具有社会性,同时也表现为一种社会性;在人的劳动之间发生社会联系,同时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联系。因此,人的劳动直接地就“表现为”社会劳动。

第三,与此不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商品并不是生产者直接需要的东西,因而并不能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把商品转移到需要它的人手中,商品才能进入社会的“需求体系”,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才能进入社会的“劳动体系”,其劳动的社会性,或者说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联系,才能够得到表现和证明。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就其直接表现而言,仅仅是一种私人劳动,而不是社会劳动,其社会性因而具有“表现”(而非“存在”)意义上的“间接性”。对此,马克思写道:“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10]这并不是说,生产商品的劳动不“具有”社会性,而是说其社会性并不能得到直接的“表现”和“证明”。在此,马克思所强调的,是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内在的社会性与这种社会性的外在表现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并不存在于生产产品的劳动中。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就取得一种“独特的社会性质”,就是说,这种社会性并不能“直接地”表现出来,并不能直接地得到确证,而是必须通过交换,通过物与物之间的关系“间接地”表现出来,间接地得到确证。

第四,由此,就形成了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所具有的“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11]这就是说,生产商品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一方面表现在,这种劳动作为一种具体的有用的劳动,生产出能够满足一定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从而进入到社会的需求体系中来,成为社会总劳动或社会的劳动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表现在,这种劳动作为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对象化或凝结为商品的价值实体,以此为中介或桥梁,不同商品之间才会发生普遍的交换关系,才能打通人的劳动之间普遍的社会联系,也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样化需要。前者是具体劳动和使用价值层面的社会性,后者则是抽象劳动和价值层面的社会性。假若只有前一种社会性,就不是商品生产而是产品生产,就不是商品经济而是自然经济。因此,对于商品生产来说,其私人劳动的这种二重的社会性质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生产商品的劳动所具有的“独特的社会性质”。

第五,在文明初期,在家庭和氏族这些不同的“共同体”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尽管如此,在共同体成员之间并不存在商品交换。而由于各个“共同体”所处的自然条件和自然环境不同,它们所能找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就不同,由此就形成了不同的“生产领域”。“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共同体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转化为商品”。显然,“交换没有造成生产领域之间的差别,而是使不同的生产领域发生关系,从而使它们转化为社会总生产的多少互相依赖的部门。在这里,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12]与此同时,随着共同体之间商品交换的展开,共同体内部开始出现“分离”,各个成员彼此“独立起来”,商品交换也成为不同劳动的联系的中介,从而使共同体内部原有的自然分工向社会分工转化。因此,马克思说:社会分工或“社会内部的分工……是从相反的两个起点发展起来的”。一个是在共同体之间,一个是在共同体内部。在前者,“原来独立的东西丧失了独立”,在后者,则是“原来非独立的东西获得了独立”。[13]而社会分工则“构成一切商品生产的一般基础”。[14]

可见,没有社会分工,可以有商品交换,却不会有商品生产。尽管如此,社会分工也只是为商品生产提供了可能性。因为,与社会分工构成本质性联系的是具体劳动而不是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构成本质性联系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马克思说:“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变种分类的有用劳动的总和,即表现了社会分工。”[15]这就是说,具体劳动是社会分工的现实表现,商品使用价值又是具体劳动的现实表现。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虽然不能反过来说商品生产是社会分工存在的条件。……只有独立的互不依赖的私人劳动的产品,才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因此,“使用物品成为商品,只是因为它们是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的产品”。[16]这就是说,劳动产品之所以成为商品,是因为它们是私人劳动的产品;而劳动之所以成为一种私人劳动,是因为存在着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这种私有制最初表现为从共同体解体中产生的劳动者个体私有制,而在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中,则表现为在观念上“默默地彼此当作那些可以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17]因此,社会分工为商品生产提供了可能性,而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正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

以此来看,商品不过是人类劳动产品在特定生产关系下所取得的一种社会形式,而价值也不过是人类劳动耗费在特定生产关系下所取得的一种社会形式。[18]在此意义上,对象化的人的活劳动不过是商品价值的载体或实体,生产关系才构成商品价值的内在本质;前者不过是商品价值的“物质规定”,后者才形成商品价值的“本质规定”;二者的结合和统一使得商品价值成为一种“形式规定”或具有“形式规定性”。[19]在马克思看来,任何经济范畴都是一种形式规定,或都具有形式规定性,就是说,它们都反映和体现着特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如果说,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和体现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技术-合作”关系,那么,商品的价值所体现和反映的则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而生产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商品价值的本质归结为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他一再强调:“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的经济上的质”[20],价值关系“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21]

4.可见,在对商品价值本质的认识上,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活劳动耗费”或“对象化的劳动”这一实体或载体的层面,而是进一步向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高度提升。而对于这一认识高度,以及贯穿其中的逻辑和推论,不仅关注的人较少,而且理解难度也较大,因而是经济学界绝大多数人(包括琼·罗宾逊)所难以理解也理解不了的。因为,这一高度和视角已经大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学既有的分析框架,它与其说是一种经济学的分析,毋宁说是一种哲学的分析,是在人的社会存在方式和人的存在的历史形式高度上所作的分析。其实,商品的价值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经济哲学问题,它是对经济学的前提的追问,这一追问与人的存在方式本质地联系在一起。这就难怪琼·罗宾逊和众多经济学家都将之看成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说法”了。不过,当他们向马克思发起诘难的时候,倒是真正应验了黑格尔的那句名言:“仆人眼中无英雄,不是因为英雄不是英雄,而是因为仆人是仆人”。

当然,还可以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对商品价值的本质的认知,例如,可以在劳动者的社会地位和身家性命的高度把握商品价值概念。因为,既然说生产关系是一种“权力-支配关系”,那么,商品价值作为它的承载和体现,势必决定着劳动者能否进入到社会劳动的体系中来,享有平等地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从而满足自己及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22]

5.琼·罗宾逊认为:“马克思从李嘉图那里学到了建立我们今天所谓的模型的诀窍,即先说明假设条件,然后得出结论。”[23]然而,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考察价值本身的时候是不应该作进一步的假定的”[24],这就断然否认了劳动价值论是一种假设的说法。

至于琼·罗宾逊提到的如何检验的问题,自然涉及到经济理论的真理性问题,这无疑也是一个重大的哲学问题。笔者要指出的是,在这一问题上,要把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区别开来。就人文社会科学而言,检验其真理性的标准有二:一看其内在逻辑的自洽性,二看其对现实问题的外在解释力。就前者而言,马克思的逻辑无疑是严密的,只要推翻不了其中的逻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正确的。关于后者即外在解释力的问题,笔者将在后面第三部分作出说明。

6.1868年7月11日,马克思在给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一封信中讲:“即使我的书中根本没有论‘价值’的一章,我对现实关系所作的分析仍然会包含有对实在的价值关系的论证和说明。胡扯什么价值概念必须加以证明,只不过是由于既对所谈的东西一无所知,又对科学方法一窍不通。”[25]这里,“所谈的东西”指的就是商品价值问题。可以说,这同样是对琼·罗宾逊最有力的回应。马克思指出:“价值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人们互相把他们的劳动看作是相同的、一般的劳动,在这个形式上就是社会的劳动。如同所有的人的思维一样,这是一种抽象,而只有在人们思维着,并且具有这种对可感觉的个别性和偶然性进行抽象的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26]可见,商品价值规定是一种“本质抽象”,这种抽象是靠着人的“抽象能力”进行的,而这些都涉及到马克思《资本论》的方法论问题。

二、《资本论》的方法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1.琼·罗宾逊讲:“与其他人一样,马克思也觉得有必要提出一个相对价格理论”,因为,“马克思认为相对价格理论非常重要”。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看出相对价格理论与他论题的主要观点没有相关性。”[27]这里,“论题”是指对商品价值问题的讨论,“主要观点”则是指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劳动价值论的核心观点。马克思对价格问题当然是关心的,其价格理论当然是重要的。但是,马克思的价格理论与其价值理论没有关系吗?换言之,商品价格与其价值没有关系吗?如果有,它是一种什么关系?又如何把握这种关系呢?

首先,琼·罗宾逊把前述马克思关于小麦与铁之间的交换比例的论述,看成是马克思的相对价格理论,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种比例关系是交换价值,而不是价格。“价格是对象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或者说“价格只是对象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量的货币名称”。[28]显然,有货币才有价格,小麦与货币的比例关系才是价格。可以说,价格是一种特殊的交换价值,但交换价值却不一定是价格。交换价值和价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琼·罗宾逊把二者混淆了。

一些主流经济学家还把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相混淆,认为交换价值就是商品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交换需要的特性。马克思则不仅把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和价格区分开来,而且进一步把价值和交换价值区分开来。他明确指出:“依照通常的说法,说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严格说来,这是不对的。商品是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和‘价值’。”[29]把价值、交换价值、价格、使用价值这些概念混为一谈,可以说是主流经济学的致命伤,这使得其理论体系出现了严重的逻辑破缺,最终难以自圆其说。

在马克思看来,“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30]这是马克思对《资本论》和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基础的申明。笔者把这一方法叫做“本质抽象法”或者“现象学方法”[31],其基本要求是:把事物的外在现象与内在本质区别开来,一方面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本质理解、解释和说明现象。从价格到交换价值,再从交换价值到价值,就是一个不断抽象的过程,也是一个透过现象把握本质的过程。离开这一方法,就既无法理解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也无法理解其价格理论,更无法理解商品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内在联系。

2.那么,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与价格理论,或者说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琼·罗宾逊认为,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是解释价格但又不同于价格、反过来还要用价格来解释的某种东西”。[32]这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在商品的价值与价格之间存在着一种解释学的循环,其价值理论与价格理论因而是一种循环论证。果真如此吗?

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换价值,商品价格是经验层面的现象,是看得见摸得到的;而价值则是超验层面的本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借助于人的抽象思维才能加以把握。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正是通过对价格现象的分析、研究和抽象而得到的对本质的把握,其价格理论则是立足于价值本质而展开的对价格现象的理解、解释和说明。前者表现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层面展开的“研究过程”,后者则表现为《资本论》的“叙述过程”。

离开现象就无法把握本质,离开价格就无法把握价值。马克思说:“只有商品价格的分析才导致价值量的决定,只有商品共同的货币表现才导致商品的价值性质的确定。”[33]尽管如此,从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来看,只能是用本质去解释现象、用价值去解释价格,而不能反过来,用现象去解释本质、用价格去解释价值。因此,如果说解释与被解释是一种逻辑关系,那么,商品价值就具有“逻辑”意义上的“先在性”,或者说在逻辑上是价值在前价格在后;没有对本质层面商品价值的把握,就无法理解、解释和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

然而,在“时间”意义上,或者说从产生与被产生这种“发生学”关系来看,具有“先在性”的是商品的价格而不是其价值,是价格在前价值在后;没有商品的价格,就没有价值;本质层面的价值是在现象层面的价格的随机变动中得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马克思讲:“商品的价值完全如同劳动能力的价值一样,实际上表现为商品的平均价格,时跌时涨的市场价格在平均价格中拉平,因而商品的价值在市场价格本身的波动中实现、确立。”[34]“价值”只有在市场价格的“波动”中才能“实现”,才能得以“确立”,离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商品价值。因此,处于本质层面的商品价值,是一个不断“生成”的过程,而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当然,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而不是价值本身,不能以价格分析取代价值分析。否则,所得到的就只能是“统计学”意义上的“统计规律”,而不可能把握“经济规律”,更不可能把握“历史规律”。

可见,马克思并没有用价格去解释价值,更没有把价值归结为价格。从价格向价值深入的过程,是剥离现象的过程,是借助于抽象思维把握本质的过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这一现象学方法,是琼·罗宾逊和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无法理解的。

3.以上是对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在“质”的层面的关系的说明,而在“量”的层面二者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马克思认为,“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商品的价值量与社会劳动时间之间的“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在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可见,价格和价值量之间的量的不一致的可能性,或者价格偏离价值量的可能性,已经包含在价格形式本身中”。[35]这表明,就不同商品现实的每一次交换而言,价值量与表现价值量的价格往往并不一致。这是因为,既然说现象是对本质、价格是对价值的反映和表现,现象偏离本质、价格偏离价值就是一种常态,就具有必然性,而现象与本质、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一致反而成为一种偶然的巧合和结果。因此,马克思说:“价格和价值的差别不只是像名和实的差别;不只是由于以金和银为名称,而是由于价值表现为价格运动的规律。但是它们不断地不同,从来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完全偶然和例外的情况下才一致。商品价格不断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商品价值本身只存在于商品价格的上涨和下跌之中。”[36]

这当然并不意味着价格与价值无关,商品的价格可以摆脱其价值而任意变动。马克思指出: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这并不是这种形式的缺点,相反地,却使这种形式成为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适当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下,规则只能作为没有规则性的盲目起作用的平均数规律来为自己开辟道路。”[37]就是说,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价格对价值的偏离,是商品生产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最恰当的表现形式。从个别的和局部的每一次交换来看,商品价格总是会偏离其价值量;但是,从商品交换的“整体”和“趋势”来看,商品价格与其价值量又是一致的;个别和局部上存在的偏离、不一致和无规则,并不排斥整体和趋势上存在的约束、一致和规则。马克思说:“商品的价格即商品价值量的指数”。[38]这里,“指数”所表达的,一方面是价格的变动,是价格与价值量的不一致;另一方面就是价格变动的范围和限度,价格的变动要受到限制,这使得价格在整体和趋势上与价值量保持一致。

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表明,本质决定现象,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相反的关系并不成立。在时间维度上,这是一种趋势决定,而不是片断决定;在空间维度上,这是一种整体决定,而不是局部决定;前者表现为,同一种商品的价格总是围绕着其价值波动,从总的趋势来看,这种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量是一致的;而后者则表现为,一种商品的价格在何种程度上高于或低于其价值量,同时必然会有另一种商品的价格以同样的程度低于或高于其价值量,而所有商品的总价格与其总价值量是一致的。只有弄清楚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才能正确理解商品的价格与价值之间在量的层面存在的这种关系。以此来看,琼·罗宾逊的下列观点的偏颇是显而易见的,她认为,从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可以“进一步推进为,通常情况下,商品按照与……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因此,“马克思接受了所有的商品都按照与自身价值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的信条”。[39]实际上,商品按照与其价值量成比例的价格进行交换,并非“通常”的情况,而是一种偶然和例外。这再一次证明了,与诸多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一样,琼·罗宾逊根本不理解马克思的现象学方法。

4.琼·罗宾逊说:“类似于价值规律这样的形而上学信念不可能有错,但这只是表明我们无法从中了解到任何东西。”[40]琼·罗宾逊所说的价值规律,实际上就是上述价格与价值相一致的规律,或者说是价值决定价格规律。而在马克思那里,这一规律既不同于价值规律,也有别于价格规律。因此,马克思不仅把价值与价格、价值规律与价格规律区别开来,而且在此基础上又揭示了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如果说,马克思发现了市场经济的三个规律,那么,自由主义经济学由于把价值和价格混为一谈,所以,它只是看到一个规律即价格规律,它所提出的种种经济模型无非就是价格模型。与此不同,传统教科书则只是看到一个半规律,即价值规律和在时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趋势决定规律,它不仅忽视了在空间维度上价值对价格的整体决定或总体决定规律,而且对价值规律的把握并没有达到马克思的思想高度。

对于价值规律,传统教科书的解释是:它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这一规律要求,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而价值量则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后者是商品价值量的计算原则,前者则是等价交换原则。对价值规律所包含的这两个原则,马克思也在多个场合反复提及。例如:他认为,“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是“关于商品的一般规律”,并且,这一规律“只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即资本的发展才第一次得到实现”;[41]又如:马克思认为,“按照价值规律,是等价物同等价物相交换,等量劳动同等量劳动相交换”,而“违反价值规律”就是“违反商品按价值交换的规律的要求”;[42]再如:马克思明确地把“等量劳动相互交换”指认为“价值规律”。[43]在内容上,价值规律包含了价值量决定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这本身并不错。但是,为什么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为什么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些问题不弄清楚,价值规律就仍然是一个谜,并且,在对价值规律的客观性的理解上,就会陷入循环论证,即因为它是规律,所以具有客观性;因为具有客观性,所以它是规律。

其实,马克思并没有止步于价值量决定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他非常明确地讲:“商品的价值规律决定社会在它所支配的全部劳动时间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每一种特殊商品。但是不同生产领域的这种保持平衡的经常趋势,只不过是对这种平衡经常遭到破坏的一种反作用。”[44]在谈到交换价值时,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劳动按比例分配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45]可见,价值规律实际上是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得以表现和实现的形式,它昭示着人的需要量、产品量和劳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其客观性就在于,如果不能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结果就或者是无法满足人的一定需要,或者是无效耗费人的一定劳动。这些在现实中显然是涉及人的身家性命的大问题,因而是任何社会都必须加以关注的核心利益,也是一个连小孩子都知道的简单道理。

5.所谓的“价格规律”,就是商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规律,供不应求时价格提高,供过于求时价格降低,因此也叫做“供求规律”。马克思并不否认价格规律。他承认,由于“供求从来不一致,或者只是在偶然的情况下才一致”,所以,“供求不断决定商品价格”,价格总是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46]例如:“如果棉花等等的价格下跌了(例如,由于收成特别好),那么它多半会降低到棉花的价值之下——这依然是决定于供求规律。”[47]如果收成特别好,就会使供给大于需求,从而引起价格下跌。

同时,马克思又反对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他说:“所谓的需求和供给的规律……一方面决定着价格,另一方面又要由价格来决定。”[48]例如:“因为价格提高,需求就会减少”。[49]片面扩大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决定作用,就会忽视商品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决定作用。供求关系与价格并非单向决定关系,而是双向决定关系。而且,马克思更反对“唯供求规律论”,即反对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因为,不仅商品价格可以决定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且“生产费用又决定供求的波动”,而生产费用则是由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耗费所决定的。[50]无论是片面扩大供求规律的作用,还是用供求规律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都会使“供求规律”流于“空谈”,并陷入用价格解释价格的“循环论证”。因为,“‘自然价格’,或者说,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恰好发生在供求彼此相符的时候,也就是在商品价格不因供求的波动而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的时候,换句话说,在商品的费用价格(或卖者供应的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需求所支付的价格的时候”。[51]这就是说,供求规律无法解释和说明与商品价值相一致的价格即自然价格,自然价格不以供求关系为转移,供求关系的变化对自然价格不起作用。可以说,拒斥和否定价值规律是片面夸大价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为,价格规律充其量不过是事物在其现象层面的“实际运动”中表现出来的一些特征和联系,而本质层面的价值规律则“表现为实际运动的抽象,因而实际运动到处都在局部上同这种抽象相矛盾”。[52]在此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如果就现象论现象,就价格论价格,就会像庸俗经济学那样“把毫无规律性的现象说成是规律本身”。[53]

与庸俗经济学不同,传统教科书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用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排斥和否定价格规律,只承认供求关系对价格的“影响”作用,不承认“决定”作用。从整体和趋势来看,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价格在整体和趋势上由价值(而非供求关系)决定,因而与价值是一致的。但是,从个别和局部来看,这又是错误的,因为价格的个别和局部存在由供求关系(而非价值)决定,因而总是会偏离价值。这是性质不同、方向相反的两种决定作用,因此必须加以严格区分。如果说供求关系的决定作用如同离心力,它使价格偏离价值;那么,价值的决定作用就如同向心力,它使价格的波动始终围绕在价值的周围。价格规律、价值规律和价值决定价格规律,既是性质不同的规律,因而不能混为一谈,又是同时发挥作用的规律,因而不能绝对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6.琼·罗宾逊还谈到《资本论》第一卷的价值理论与第三卷的生产价格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54]这一问题就是国内国际学界至今聚讼纷纭的“转形问题”。

所谓“转形”,源自马克思的一段话:“在第一册和第二册只是研究了商品的价值。现在,一方面,成本价格作为这个价值的一部分而分离出来了,另一方面,商品的生产价格作为价值的一个转化形式而发展起来了。”[55]“生产价格”是从“价值”转化而来的,前者因而是后者的转化形式。而在一些人看来,这种转化是不成立的,因而就成了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例如:转形前的商品价值按照成本价值和剩余价值之和计算,而转形后的生产价格则是按照成本价值和平均利润之和计算,平均利润又是总剩余价值按照成本价值重新分配给各个部门后形成的。在此,成本价值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和,在转形前后都是不变的,所谓的成本价值“不转形”难题由此形成,围绕之,国际国内学术界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56]

从现象学方法来看,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处于本质层面的是价值,其现象层面的表现形式是市场价格,本质对现象的决定作用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之轴上下波动。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条件下,价值仍然处于本质层面,但是,处于现象层面的市场价格不再直接围绕价值波动,而是围绕同样处于现象层面的生产价格波动,而本质对现象的决定作用在时间维度上则表现为生产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围绕着价值之轴上下波动。关键问题是,在逻辑上是首先有价值,随后有生产价格,最后才有市场价格;而在时间上则相反,首先有市场价格,随后有生产价格,最后才有价值。在时间上,生产价格是在市场价格的随机波动中形成的,而价值则是在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价格的个别变动中形成的。市场价格、生产价格和价值之间的一致性是显而易见的,根本无须证明。

只不过,市场价格与生产价格的一致性,生产价格与价值的一致性,只能在整体和趋势中看到,或者说,这种一致性在整体和趋势的意义上才是成立的。因此,马克思说:“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值的总和。”[57]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现象与本质之间的关系的变化,从现象学方法来看,是中介环节和中介过程作用的必然结果。因为,价值增殖是资本的内在目的,在这一目的驱动下展开的竞争,会拉平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率,从而形成平均利润,各个资本就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则分割剩余价值。表面上看,这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是矛盾的,实则不然。马克思说:“商品价值由其中包含的劳动决定这一事实,现在只是在这种粗糙而没有概念的形式中表现出来。”[58]现象总是本质的表现和反映,只不过,这种表现往往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的和粗糙的,甚至是颠倒的和歪曲的。

因此,从现象学方法来看,所谓的“转形问题”纯粹是一个由自由主义经济学“制造”出来的伪问题。

三、社会主义实践与《资本论》的现实意义

1.罗宾逊问道:“理论的实际应用如何呢?被想象成戳穿资本主义伪装的价值规律是如何培育出社会主义经济的呢?”[59]她追问劳动价值论在实践中的应用问题,也即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问题,追问价值规律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问题。可以说,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一问题又进一步演化为围绕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展开的旷日持久的讨论。

2.如所周知,马克思认为,在未来新社会中,由于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和与之相联系的旧式分工,商品生产的社会基础将不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将消亡,价值规律因此将不再起作用。或者说,价值规律不再是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取而代之的将是对物质生产过程的有计划的调整和控制。[60]但现实情况却是,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没能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反而先后走上了大力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道路,甚至出现了资本关系强势渗透和强力作用的局面。

3.人们据此认为,马克思的理论或所谓的“设想”与社会主义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落差、不一致,甚至是矛盾。他们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些人把马克思的理论同所谓“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相联系,进而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绝对对立起来[61],而另一些人则撇开马克思的理论,努力说明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所谓“内在统一性”。对这两种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

第一,应该把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社会”区别开来,应该把“制度”层面的分析和“社会”层面的分析区别开来。任何制度无疑都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联系在一起,是后者的具体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而在社会层面,任何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都不是纯而又纯的和单一的,而是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既存在着旧的生产关系的残余,也存在着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

第二,从商品生产来看,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有一个过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处于从属地位;资本主义则使商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主导形式,从而完成了从“商品生产”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转变,商品生产也发展到其顶峰。当然,决不能由此就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因为市场经济只是按比例分配劳动的一种实现形式,这种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存在着,并不是资本主义的创造发明。从商品生产向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是一种程度或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变化。何况,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性规律。

第三,从社会主义社会来看,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也有一个过程。社会主义不可能一下子就消灭商品货币关系,它既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存在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同样也可以以“从属”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一下子就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不可能一下子就消灭与此相联系的旧式分工。不仅如此,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来说,为了充分吸收资本主义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文明成果,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于是,就出现了市场在按比例分配劳动中的作用大于计划的作用的情况。

第四,以此来看,马克思上述论断的立足点是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在制度层面,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是“计划”而不是“市场”,是自觉的调整和控制,而不是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在此意义上,计划与市场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因而是彼此对立的,企图寻找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不过是一种自欺欺人的幻想。而在社会层面,不同性质的生产关系可以并存,作为按比例分配劳动的不同实现方式,计划和市场同样可以并存。在此(也只有在此)意义上,又不能把市场与计划,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绝对对立起来,否认市场和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见,所谓马克思的理论与社会主义实践之间的落差和矛盾,纯粹是一个伪命题。

第五,如何看待社会主义的传统模式呢?它把“国家所有制”确立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与此相联系,把“行政命令”确立为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正因为如此,一些人把它看成是一种“命令体制”或“命令经济”,进而把这种命令经济等同于计划经济。[62]其实,既不能把命令经济等同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也不能将二者绝对割裂开来或对立起来,因为前者毕竟是后者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同样的逻辑也适合于国家所有制与公有制之间的关系。传统社会主义的问题,不在于实行国家所有制和命令经济,而在于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最高形式和唯一形式,拒绝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和计划经济的其他实现方式,同时,绝对排斥私人所有制和商品生产。在此问题上,马克思提出的重建个体所有制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的思想值得认真研究。

4.在澄清社会主义(未来新社会)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的关系问题后,再来看劳动价值论对于社会主义的实践意义。

在琼·罗宾逊看来,把价值规律应用于社会主义时,会面临种种难题。例如:“我们无法采用简单地计算包含在商品中的劳动小时的总和的方法,估算出一年之内生产出的产品的总价值。”因此,“作为国民收入计量单位的劳动价值,根本没有用途”。[63]由于用劳动时间难以进行国民收入核算,所以,劳动价值论毫无实践意义。但问题是,马克思从来没有认为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在于为计算国民收入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这是因为,首先,“国民收入”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并不是抽象的,或者说,并不存在一个脱离了生产关系的抽象的和一般的国民收入概念。在不同的生产关系中,国民收入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能一概而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概念就不尽相同。其次,即使是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中,计算国民收入与确定商品价值量,这是两个层面性质不同的问题。一个处于本质层面,一个处于现象层面;一个属于本质性追问,一个属于现象性操作。计算国民收入,是一个具体的操作问题,而在商品生产条件下,任何操作都是一种价格操作和价格计算,而不是价值计算。资本主义如此,社会主义同样如此。最后,现在通行的计算国民收入总量的“GDP”方法,不仅是一种价格指标,而且是一种交易价格指标,与商品价值量毫无干系。这就说明,现象层面的价格计算,可以完全不考虑本质层面的价值量和劳动时间。

马克思不无深刻地指出:“政治经济学中实践上有意义的东西和理论上必要的东西,彼此相距很远”。[64]探求价值之谜在理论上是必要的,因为不理解商品的价值,就不明白商品的价格。但是,在实践上有意义的则是价格,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关心和了解的是价格而不是价值,人们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根本不需要知道价值是什么,价值与价格有什么区别。否则,他就不是一个正常的人。而对于商品价格,琼·罗宾逊问道:“怎么才能从农产品价值中推导出农产品价格呢?”她要求从商品价值中能够具体计算出其价格来,否则就说明,“价值仍然没有实际内容,价值不过是一个词而已”。[65]劳动量或价值量是多少,商品价格就是多少,在市场上就卖多少钱,即企图从价值量中直接计算出表现这种价值量的货币量来,这无异于取消了价值规律,取消了商品货币关系。因为,只要有价值,就会有价格波动,后者是前者唯一的实现方式和表现形式。现实中,不仅无法从价值量或劳动量中直接推论或计算出商品的价格来,而且就是商品的价值量,也不可能从人的头脑中直接推论或计算出来。它是一个社会的过程,是一个隐含在人们有意识的价格操作背后的自发的和无意识的社会过程。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在起作用,但任何人在任何社会形态中,都不可能借助于劳动价值论把价值规律转化为具体的操作程序,并加以实际的运用。

5.尽管说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是必要的,但如果无助于具体的操作或应用,那么,它究竟有无实践意义?如果有,其实践意义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曾经说:“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66]这或许为我们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提供了启示。

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在其初级阶段上不能跳过的自然发展阶段,与此相应,价值规律仍然作为重要的经济规律发挥作用,这是不能用法令取消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痛苦是什么呢?在谈到流通运动时,马克思说:“流通是这样一种运动,……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形成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的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67]这揭示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和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的盲目性,这种盲目性使得人之于经济规律的关系就如同动物之于自然规律的关系,其主体地位和主体性丧失殆尽。同样立足于商品交换和流通,马克思还指出:“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因为,“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而无数事实证明,这一跳跃,即商品转化为货币的道路“决不是平坦的”。[68]其中充满了各种偶然因素和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恰恰来自于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和人们在价值规律面前的盲目性,并且,由此给商品生产者带来的痛苦甚或不幸也自不待言。

那么,如何缩短和减轻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带来的这种痛苦呢?一般而言,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自觉干预和调控。只要不能实行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从而彻底消除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所固有的偏弊,可以说,这就是缩短和减轻痛苦的唯一路径。当然,各个国家如何实现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和调控,这决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这里,且不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如何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也不仅多有探索,而且手段和方法也多有创新。这些方法甚至反过来,成为以市场经济为改革取向的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吸收和借鉴的对象。如所周知,这些手段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法律方面的,还有行政方面的。在经济方面,既包括财政手段,也包括货币手段。这些干预手段和方法,虽然不能与马克思所说的计划经济划等号[69],但对于降低人的行为的盲目性和价值规律作用的自发性,从而缩短和减轻人们在市场经济中遭受的痛苦,无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二战”之后的上世纪的40-5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甚至对一些重要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并制定出各种经济计划。尽管说,这些计划往往难以落实,而且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自由主义的回潮,出现了重新私有化的逆流,但这些举措对于保证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对于最终扬弃市场经济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虽然不能提供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技术手段,但是它在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实现方式的意义上对商品价值规律的把握,既为社会主义国家也为资本主义国家进行“整体”或“总体”的宏观调控,提供了理论根据和学理支撑。无论能否意识到,也无论承认与否,这或许就是劳动价值论的实践意义所在。

6.最后,关于检验标准和现实解释力问题,前面提到,衡量和检视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标准,并不在于具体操作,而在于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解释力。

对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琼·罗宾逊也持一种否定态度。例如她认为:“这一理论并不适用于自然商品”,但“马克思从来没有明确这一点”。[70]这里,所谓的“自然商品”,就是指那些并没有耗费人的劳动,或人的劳动可以忽略不计,但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自然物品。对此现象,马克思的解释是:“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71]马克思的解释已经非常明白,无须多言。

其实,面对现实中的一些经济问题和经济现象,劳动价值论提供了非常独到的解释视角。就拿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来说,可以说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与资本主义的增殖规律彼此矛盾、碰撞、冲突的结果。因为,一方面,只要是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就是社会按比例分配劳动的唯一实现方式,只有遵循价值规律,才能保持物质生产过程的各种比例关系。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的占主导地位的规律是增殖规律,其现象形态就是利润规律。价值增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目的,逐利性是资本的本性,资本总是流向利润率较高的生产领域,这势必会造成物质生产过程中各种比例关系的失调,从而周期性地引发经济危机。马克思说:“在这里,价值规律不过作为内在规律,对单个当事人作为盲目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并且是在生产的偶然波动中,实现着生产的社会平衡。”[72]在此意义上,经济危机不过是市场价值规律反抗资本增殖规律的集中表现,是恢复物质生产过程所要求的各种比例关系的强制的和暴力的方式。资本主义实现了从商品生产向商品经济的转化,使得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得到了充分展开和发展;同时,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增殖规律、利润规律又极大地压制、挤兑价值规律,以致出现了马克思所说的现象,即由于“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所以“‘直接的’价值规定在资产阶级社会中的作用是多么小”。[73]资本主义就是这样充满了矛盾和悖论,其实,资本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和悖论。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9-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2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程恩富:《现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四大理论假设》,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1):16页。

[4]转引自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2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Karl Marx, Capital, Vol.Ⅰ, New York: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67,P46.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7、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0-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2]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7-4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7、40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55、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8]以此来看,传统教科书把商品界定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并不准确,因为,“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照此,商品的本质规定并非来自于物质生产的目的论设定。

[19]王峰明:《经济范畴与“形式规定”——马克思经济学本质观的哲学基础和当代价值》,载《天津社会科学》,2014(2):20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参见王峰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意义——以政治经济学的价值理论为例》,载《教学与研究》,2012(1):12页。

[23]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3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1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8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26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27]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0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2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2、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1]马克思曾讲,把《资本论》的方法描述为“辩证方法”是恰当的。(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对此方法,可以在多个层面、多种角度加以理解和阐释。本文用“现象学方法”或“本质抽象法”表述和阐解之。

[32]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2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同样的思想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4-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2-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9]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2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0]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4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5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384、3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1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4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5]《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81-28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 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3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2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8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4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

[54]参见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5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5]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82-1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6]陈旸、李帮喜:《何谓与为何:价值转形百年之争》,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22日。

[5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1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9]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7-48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0]参见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6-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1]参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动: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84页,余晖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

[62]参见W.布鲁斯、K.拉斯基:《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经济体制的求索》,176页,银温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63]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8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4]《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5]琼·罗宾逊:《经济哲学》,52、53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6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9-1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1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8]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7、1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9]关于“经济计划”和“国家干预”之间的区别,参见莫里斯·博恩斯坦编:《东西方的经济计划》,5页,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70]琼·罗宾逊:《经济哲学》,46页,安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7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9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3]《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250,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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