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否兼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原则上不可兼得。如果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差额部分应当支付给职工。如果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企业需向职工支付差额部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在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法律并不禁止。
案例
小刘在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广东省的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目前是这家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小刘在2014年3月认识她的丈夫,两人在2016年3月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生活幸福美满,小刘也在2016年10月份怀上了小宝宝。
小宝宝的降临无疑是家里最期待的事,随着小生命降临的时间越来越近,小刘心理是越来越兴奋,当然也有一点点的紧张。这种紧张不仅是对新生命即将降临的憧憬,更是对宝宝出生后家庭生活质量的忐忑。
为什么小刘会有这种忐忑呢?主要是因为小刘对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很了解。小刘担心,产假期间她没有工作,公司会不会因此减发或者不发她的工资?社会保险会不会因她休产假而额外支付一些补助呢?如果公司不会减发她的工资,社保也会给予她一些补助,那么工资和这些补助之间她可不可以都拿得到呢?
律师说法
小刘所认为的社保给予的补助在法律上主要是指生育津贴。所谓的生育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则指的是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
针对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职工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其在产假期间也没有提供任何的劳动,并且社保部门也向职工发放了生育津贴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须再向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其也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们认为都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实际上,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权益,我们倾向认为,如果职工的工资低于或等于生育津贴的数额,则以生育津贴为准,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款项给职工;但如果职工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职工除了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职工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其较为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若用人单位同意在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法律是不禁止的。此外,若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制度规定职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则该制度对用人单位也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如果没有支付,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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