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录用、员工辞职能否反悔撤销?这些规则你必须了解!
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不想录用了,员工向单位提出辞职事后又反悔不想辞职了,怎么办?还有回旋的余地吗?单位和员工能随意反悔自己做出的决定吗?小编马上告诉你!
公司发出录用通知后又反悔不予录用可以吗?
基本案情
小王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于是,他来了个“骑马找马”,当看到报上刊登了某外企的招聘消息时,他就悄悄报了名。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小王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
拿到录用通知后,小王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然而,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小王发了一封信,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小王,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小王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那么,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可以撤销吗?
案情分析
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不可随意撤销!
录用通知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录用通知书做出规定,因此,大多数企业认为,签发录用通知书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其实这认识是错误的。
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根据这个规定,录用通知书在法律上的属性应为“要约”。
那么,要约是不是可以撤销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案例中,小王已经同意,并辞去了国企的工作,如果外企单方面撤销,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小王可依据录用通知提起诉讼,要求该外企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一旦发出录用通知就得谨慎对待,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员工辞职后可以反悔吗?
现实中,有些员工是在用人单位误导下提出辞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有时是为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事后又反悔的。那么,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反悔吗?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
同时,用人单位在知道劳动者要辞职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此时,如果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
如果员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而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时,又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那么,这种行为行得通吗?
如果,该员工的辞职行为还没有生效,这种情况下辞职是可以撤回的。如果该员工的辞职行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撤回,不可以反悔的。
①女职工明知自己已怀孕,或在三期内,仍自愿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毁约,不能随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②如果女职工在辞职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等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而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③如果合同期满女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后才发现自己已怀孕的,且怀孕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那么,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且怀孕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通常能得到支持。
特别提醒: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做决定之前都要慎重考虑,一旦做出决定,就不要随意反悔,撤销,以免造成双方的损失。
来源:山西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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