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工作,培训期可以只发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劳动者出现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性地采取措施,一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二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那么问题来了,培训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
一、案例
2009年,张小萌(化名)大学毕业后进入旭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担任科研工作。最近几年,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张小萌越发感觉到工作力不从心,工作屡屡出错,科研成果也迟迟无法得到审批通过,绩效考核也连续好几个月达不到部门平均水平。部门经理关注到了张小萌的工作状况,在一次部门会议后,特意与张小萌进行了一次长谈。部门经理提出,张小萌暂停手头的研发工作,参加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之后再返岗上班。
张小萌在一个月的培训期满后,重新回到原岗位上班。在发工资的时候,却发现自己在培训期间只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以往的福利待遇全部没有了。张小萌找到人事部门,要求补发工资。请问,张小萌的要求能否实现?
二、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安排其接受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是一个令用人单位头疼的问题。
一方面,如果按正常工作时间发放工资,用人单位经常感觉“不值”,因为劳动者并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为企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劳动者认为,其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培训,目的也是为了提高职业技能,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目前,法律并未针对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接受培训的原因是自身能力不能胜任工作,这属于劳动者的个人原因,而且在接受培训期间客观上也并没有提供劳动。所谓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只在“产假”“工伤医疗期”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而接受培训显然不属于法定范围,因此,可以只发放基本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并非是因为存在主观过错,而是因为客观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不能简单归责于劳动者本人。此外,培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在培训期间没有提供劳动是因为用人单位不让自己提供劳动。因此,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从而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从劳动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劳动者培训期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非其本人所能决定,而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如果据此只发放基本工资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劳动者的工资。
此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另一种情形是调岗,实践中,根据“岗变薪变”的原则,一般调岗可以适当调薪。如果允许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实相当于允许用人单位同时培训和调岗,这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公平的,也违背最初的立法本意。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张小萌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工资。
编辑 灯小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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