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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活动出意外能算作工伤吗?

2017-10-15 劳法聚焦

问: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可以算工伤吗?


答:如今,企业文化的培育越来越受到广大用人单位的重视。用人单位在工作之余经常会组织各式各样的活动来培育企业文化,增强职工凝聚力。在参加单位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职工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此类伤害事故能否算工伤呢?我们先来看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其中并未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但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类意外伤害事故。有的地区认定为工伤,而有的地区则不认定为工伤。为了统一各地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给了将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倾向认为还是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是纯游玩性质的活动,且该活动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参加与不参加。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实践中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带有一定团队建设性质且强制职工必须参加的。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


问:如果单位不同意,职工还能申报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也给了职工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既是对职工的负责,同时也能够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


问:单位是否有权强制员工参加活动,职工可以拒绝吗?


答:理论上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但实践中某类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往往很难界定。比如团队建设活动,表面看的确与工作内容无关。但用人单位通过团队建设活动增强职工的团队凝聚力,从而使团队工作更有效地开展。难道可以说完全与工作无关吗?


我们觉得双方需要抱着开放的心态来对待此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多组织有意义、有吸引力的活动,并且尽量不要把活动时间安排在职工的休息时间。作为职工,也不要认为除了工作时间,其他时间与单位就毫无关系。多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活动,增强与同事间的交流,对自己并无害处。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一样,需要双方的经营。只有双方都抱着一颗理解对方的心,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问: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发生意外,可以算工伤吗?


答:如今,企业文化的培育越来越受到广大用人单位的重视。用人单位在工作之余经常会组织各式各样的活动来培育企业文化,增强职工凝聚力。在参加单位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职工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此类伤害事故能否算工伤呢?我们先来看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其中并未规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但实践中,经常发生此类意外伤害事故。有的地区认定为工伤,而有的地区则不认定为工伤。为了统一各地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虽然上述司法解释给了将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倾向认为还是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是纯游玩性质的活动,且该活动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参加与不参加。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实践中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带有一定团队建设性质且强制职工必须参加的。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被认定为工伤。


问:如果单位不同意,职工还能申报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有义务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也给了职工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应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因此,我们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这既是对职工的负责,同时也能够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


问:单位是否有权强制员工参加活动,职工可以拒绝吗?


答:理论上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但实践中某类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往往很难界定。比如团队建设活动,表面看的确与工作内容无关。但用人单位通过团队建设活动增强职工的团队凝聚力,从而使团队工作更有效地开展。难道可以说完全与工作无关吗?


我们觉得双方需要抱着开放的心态来对待此事。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多组织有意义、有吸引力的活动,并且尽量不要把活动时间安排在职工的休息时间。作为职工,也不要认为除了工作时间,其他时间与单位就毫无关系。多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活动,增强与同事间的交流,对自己并无害处。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一样,需要双方的经营。只有双方都抱着一颗理解对方的心,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报

编辑 灯小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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