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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谈恋爱必须调岗或离职?

2017-10-30 劳法聚焦

基本案情


市民刘先生:我与公司的一个女同事“一见钟情”,在之后的工作中越来越合拍,后来就恋爱了。公司有个规定,如果男女职工在同一岗位或同一部门恋爱、结婚,其中一人要调岗或者自动离职。现在我和女友有一个人需要调岗或离职,可公司并没有其他适合我们的职位,难道我们必须自动离职吗?这样合法吗?


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发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明显违法的规定,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如果因此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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