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办离职交接,能否拒发经济补偿和工资?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办理离职交接,会暂缓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和工资,待工作交接完毕之后再发放。这种做法到底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呢?
基本案情
孙小圣(化名)2013年9月入职天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之后,孙小圣工作勤勤恳恳,独自开发了好几款热销的计算机软件,获得了公司领导和客户的一致好评。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计算机领域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天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决定跟随市场潮流转而发展VR技术,招聘了一批专注于VR研发的员工。孙小圣的软件开发技术渐渐没有了用武之地。于是,在2016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时,天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孙小圣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提出在双方办理完离职交接之后,再向孙小圣支付一笔经济补偿。但是孙小圣坚持要求公司先发放经济补偿和最后一个月工资,才办理离职交接。请问,哪一方的主张会得到法律支持呢?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并没有强调工作交接之后支付经济补偿,更多的是为了强调支付经济补偿的及时性。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办理工作交接和支付经济补偿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如果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可以暂缓支付经济补偿,待工作交接完毕后再支付。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同样拒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呢?
答案是否定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除法定可以推迟或扣除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是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不办理工作交接并不属于法定可以推迟或扣除工资的原因。
在上述案例中,孙小圣拒绝办理离职交接,天宫公司可以暂缓发放经济补偿,但是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最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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