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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了: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

2018-01-09 罗彦斌 劳法聚焦

      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吗?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胡小灯(化名)是2017年的应届毕业生,她就读于一家国家重点大学。胡小灯于在校期间参加过很多社团活动,精力十分旺盛。在毕业的时候,胡小灯也面试了多家企业,最终选定了两家企业作为她的用人单位。胡小灯想得很美好,她想同时跟A公司和B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白天在A公司工作,晚上在B公司工作。


但是梦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胡小灯的这种工作方式很快就出现了问题——自从胡小灯入职后,A公司就发现胡小灯一下班就一溜烟地离开公司,而且经常拒绝加班。于是胡小灯的领导只能找胡小灯谈话,问询原因,胡小灯也向领导坦白了她晚上要在另一家公司上班的情况。



听了胡小灯的反馈后,她的领导将这个情况汇报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但在人力资源部门得知胡小灯的情况后,就以胡小灯在外有兼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胡小灯很纳闷,公司有权以她同时与两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说法

目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常见有到下几类:

1

非全日用工的劳动者

2

企业放长假的富余职工

3

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

4

企业内退后另行就业的劳动者

5

企业的下岗待岗人员



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双重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合法和明确。

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本身并不违法,只是符合某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

2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与不同单位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明显持肯定态度。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于上述兼职形成的用工关系,法律明确认可作为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纯以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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