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是深圳市某公司员工,其于2014年1月22日18时许打卡下班,晚上在酒店参加了公司年终聚餐宴会,就餐期间余某某因意识丧失30分钟左右,在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同日晚22时3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酒后窒息。
年会上喝酒身亡!孩子才两岁...这能不能算工伤?
春节临近,
正是年会、应酬的密集时期,
对于很多喝不惯酒的人来说,
劝酒、拼酒可真是噩梦般的存在...
小编要奉劝大家,
喝酒这件事,
还是要量力而为...
有人就在年会上喝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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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工友陈女士和丈夫,
本该在最近迎来,
结婚两周年的纪念日,
但是如今她却抱着2岁的孩子,
站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外失声痛哭。
陈女士说丈夫是广州市白云区
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员工,
1月30日晚上,
汽修厂举行年会,
老板邀请所有员工外出喝酒聚餐。
期间一行人喝了不少酒,
陈女士的丈夫喝了不少洋酒,
最后还喝了二十多瓶白酒,
随后丈夫被两名员工扶回租住的宿舍,
当晚丈夫便发生了意外,
陈女士认为意外的原因,
便是聚餐时的过量饮酒。
陈女士说自己和家人
找到了汽修厂的老板,
但对方却只愿意赔偿4万元。
而汽修厂的其中一名老板却说,
员工的死,
到底是谁的责任还不知道。
到底是不是喝酒导致了死亡?
需要通过司法鉴定,
到时候鉴定出来谁该承认多少责任,
一律都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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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年会上,
喝酒喝出事的意外时有发生,
类似的“剧情”还有这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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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
在年会上喝酒喝出事,
能不能算工伤?
在余某酒后窒息死亡后,余某的公司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社局却认定余某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余某家属对此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法院的一审、二审均认为,余某某之死不属工伤。
死者家属仍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省高院还是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省高院是这么说的:
虽然事发当晚的年终晚宴和抽奖活动是由该公司组织安排,余某参加晚宴及抽奖活动具有一定的工作因素,但是,在参加晚宴的过程中,余某过量饮酒(包括代替他人饮酒)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单位要求的行为范畴,属于余某的个人行为,并由此导致了余某酒后窒息死亡。余某参加聚餐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余某酒后窒息死亡系其个人自发饮酒行为所致,不具有工作原因。故驳回再审申请。
从广东省高院的说法中,
小编给大家总结几条经验,
大家年会上疯狂怼酒的时候问问自己:
1.参加年会是否属于工作范畴?
NO
2.年会喝酒是否属于工作要求?
NO
所以——
3.年会上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就不是工伤!
喝酒从来就不是一件
人人都适宜的事情,
以下是关于适度喝酒的温馨提示,
希望大家都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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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不劝酒不拼酒不贪杯!
健康最重要!
来源工人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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