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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局发布“含AI技术元素”作品版权注册指南

China IP 国际部 CIPToday 2023-06-16

3月16日,美国版权局在《联邦公报》网站上正式发布了一则版权注册指南,有针对性地介绍了实践中版权局对于包含使用人工智能技术(AI)生成元素的作品进行审查和注册的基本政策。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目前,AI技术已经可以用于生成一些具有表现力的材料。这些技术的运作机理是通过对大量现存的人类作品进行“训练”,并利用训练中取得的推论来生成新的内容。在这些技术中,有些技术系统是根据用户的文字指令来进行操作的。而由AI根据其设计和所训练的材料输出相应的文本、视觉材料或音频,这些技术通常被称为“生成性人工智能”。“生成性人工智能”技术也正是版权注册资格亟待明确的新技术领域。

对于上述争议作品的权利适格性,美版权局在16日发布的指南中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首先,声明中重申了一个基本立场,即版权保护中的作者只可以是人类。这个权利主体界定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宪法》和《版权法》中对于作者的定义。所以,版权局不会对由机器或纯粹的机械程序生成的作品进行版权授权和保护,原因是“这些机械程序是随机或自动运行的,而并未有人类作者的任何创造性投入或干预”。

在《注册指南》中,美国版权局也介绍了相关作品资格的判断步骤。在对作品进行授权之前,必须对作品进行一个基本的判断,即该“作品”是否基本上是人类作者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仅作为辅助工具生成的,还是说该作品中传统的作者要素(文学、艺术或音乐表达或选择、编排等要素)实际上并非由人类而是由机器构思并执行的。对于含有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的作品,版权局将考虑人工智能的贡献是否是“机械复制”的结果,或者是代替了作者“自己的原创精神概念,而作者仅赋予其外在形式形式”。这就要求逐案调查人工智能工具是如何运作,以及它在作品最终创造中是被如何运用的。例如,当人工智能技术只收到人类的提示,并产生复杂的书面、视觉或音乐作品作为回应时,“传统的作者要素”是由技术决定和执行的,而不是人类用户。根据版权局目前对可用的生成性人工智能技术的理解,用户对这些系统如何解释提示和生成材料并不进行最终的创造性控制,其生成的最终作品就不能获得相关版权保护。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某种包含人工智能生成材料的作品因满足“人类作者”认定的相关条件,而可获得权利保护。例如,人类可以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进行选择、安排,使其创造性足以让“所产生的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构成原创作品”。或者,艺术家可以修改最初由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材料,以至于这些修改符合版权保护的标准。或者,艺术家可以修改最初由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材料以使该作品最终符合版权保护的标准。在这些情况下,版权将只保护作品中由人类创作的部分,这些部分“独立于”且“不影响”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本身的版权地位。

图源网络

编译:China IP 国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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