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就私募基金、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开展业务所需牌照的申领指引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昨天(1月7日)就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发出指引。
在一份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内,香港证监会就适用于私募股本公司普通合伙人、投资委员会成员及基金推广活动的发牌规定提供更多数据。该通函亦厘清证监会如何评估私募股本公司的投资酌情权、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及适用于其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规定(注1)。
香港证监会在另一份通函内,探讨本会的发牌制度如何适用于拟在香港进行资产管理或其他服务的家族办公室,同时亦解释发牌制度对单一家族及多家族办公室的潜在影响。视乎家族办公室的运作方式,发牌豁免或豁除情况(注2)可能会适用。
香港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 :“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是任何领先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两个主要基石。我们所发出的两份通函厘清本会的申领牌照责任如何适用于这些公司在香港的活动。"
有关通函是因应业界参与者及其专业顾问的查询而发出的。证监会鼓励相关人士与我们联络,以讨论他们的业务计划或寻求作进一步厘清(注3)。
备注:
1. 有关私募股本及创业资金公司的其他指引,请同时参阅证监会的《发牌手册》第1.4.18及1.4.19段。
2.《发牌手册》第1.3段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豁免遵行发牌规定的某些情况,提供一般指引。
3. 如对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发牌规定有任何查询,请分别发送电邮至 enquiry.pefirm@sfc.hk 及 enquiry.familyoffice@sfc.hk 。
最后更新日期 : 2020年1月7日
《发牌手册》获取链接:
https://www.sfc.hk/web/TC/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zh-hant/guidelines/licensing-handbook/licensing-handbook.pdf
附件1:致寻求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2
本通函向寻求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V部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牌以在香港经营受规管活动业务的私募股本公司,提供一般指引。
证监会于2019年2月发出的《发牌手册》述明,私募股本公司可能须就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取得牌照(视乎其在香港经营的业务类别而定)1。本会因应近期接获的查询,现就以下事宜提供额外指引:
A. 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发牌规定
B. 投资酌情权
C. 投资委员会成员
D. 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
E. 提供共同投资的机会
F. 基金推广活动
G. 适用于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规定
A. 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发牌规定
私募股本基金普遍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组成。根据有关协议,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管理及监控负有最终责任,并会收取管理费、附带权益或其他报酬作为回报。鉴于普通合伙人在管理私募股本基金方面担当着关键角色,普通合伙人只要在香港进行基金管理业务,且有关的基金管理活动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界定的“资产管理”,该合伙人一般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任何人如在香港为普通合伙人进行资产管理活动,亦须领有牌照成为隶属该名普通合伙人的持牌代表及(在适当情况下)获核准成为其负责人员。
然而,如普通合伙人已将所有资产管理职能全面转授予另一已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机构,则普通合伙人本身便无需就该类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条亦禁止任何无牌人士显示自己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尤其是,普通合伙人在没有领取牌照的情况下,不应向任何准投资者声称其在香港管理私募股本基金。
B. 投资酌情权
证监会认为,获发牌的资产管理公司须就所管理的基金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2,以便区分第9类受规管活动与就证券或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的受规管活动。本会在考虑私募股本公司是否具备此权限时,将会审视每宗个案的事实,包括建议的投资决策过程,拟领取牌照的人士(连同负责人员在内)在该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程度,以及有否就向该公司转授投资权限一事备存妥善的文件纪录。
举例来说,如私募股本公司在每只基金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均有一名负责人员具有足够权限及职级作出投资决定,证监会便可能会认为该私募股本公司已具备投资酌情权。
C.投资委员会成员
有些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的私募股本公司在香港为所管理的基金设有投资委员会。一般来说,若投资委员会的成员担当着主导角色为基金作出投资决定(不论是个别或共同地),他们便须领有牌照成为持牌代表及(在适当情况下)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某些投资委员会成员对于投资决定并无任何投票权或否决权,而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从法律、合规或内部监控角度提供意见,故此他们一般无需领取牌照。
D. 对私人公司证券的投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2部,“资产管理”指(除其他含义外)为另一人提供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服务。《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对“证券”一词给予广泛的定义。然而,除其他豁除情况外,任何公司如属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1条所指的私人公司,其股份或债权证便豁除在“证券”一词的定义之外3。
不少私募股本基金成立本地或海外注册的特定目的公司,作投资控股用途。在判断私募股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是否包含属于第9類受规管活动范围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时,证监会将考虑整个投资组合的成分。若透过特定目的公司持有的相关投资属于“证券”的定义(即使特定目的公司是被豁除在定义之外)或特定目的公司本身属于“证券”的定义,证监会将视管理有关投资组合为“资产管理”,而管理有关投资组合的私募股本公司便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E. 提供共同投资的机会
若私募股本公司向其他人士提供投资机会,让他们可与某私募股本基金共同作出投资并订立相关证券交易,则该公司一般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资机会这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诱使其他人士订立证券交易。
尽管如此,若私募股本公司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以管理私募股本基金,以及它提供共同投资机会这行为纯粹为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作出,则有关公司可能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4。举例来说,若提供共同投资机会是私募股本基金为筹集资金以投资于其相关项目而进行的集资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则私募股本公司无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F.基金推广活动
一般而言,由于基金推广活动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交易”,因此所经营的业务涉及有关活动的私募股本公司,通常须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然而,若私募股本公司纯粹为进行第9类受规管活动而作出相关基金推广活动,并且已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照,第E部所述的发牌豁免亦可能适用,即该公司可推广其基金,而无需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另行申领牌照。
G.适用于负责人员的行业经验规定
在评核申请成为私募股本公司负责人员的人士是否具备足以符合胜任能力规定5的相关行业经验时,证监会会采取务实的处理方法及承认范围广泛的行业经验,但前提是申请人可证明有关经验与其拟履行的职责相关。例如,证监会将会考虑以下经验:
就相关行业内的公司进行研究、估值及尽职审查;
向相关行业内的公司提供管理咨询及业务策略建议;
为基金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而管理及监察私募股本基金的相关投资;及
策划企业交易,例如管理层收购及私有化。
香港证监会亦接纳在未受规管的情况下所获取在私募股本基金方面的经验。我们会将以下经验纳入考虑之中:在没有规管相关私募股本活动的海外司法管辖区内所获取的经验,以及在一家于香港营运并获豁免而无须遵从发牌规定的私募股本公司内获得的相关经验。举例来说,有关经验可能包括在香港进行研究以纯粹供私募股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使用6。
如对本通函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发送电邮至enquiry.pefirm@sfc.hk。
附件2:有关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责任的通函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circular/doc?refNo=20EC1
本通函旨在为拟于香港进行资产管理或其他服务的家族办公室提供一般指引。
家族办公室通常是为了管理高资产净值家族的财务事宜而设立的,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及资产管理枢纽,是家族办公室进行业务活动的一个必然选择。它们的活动包括资产管理及遗产规划。家族办公室可为一个家族或多个未必互相关连的家族提供服务。
A. 一般发牌规定
香港并无专为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发牌制度是以活动为基础的。如家族办公室所提供的服务并不构成任何受规管活动或属于任何适用的豁除情况1,该家族办公室便无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申领牌照。然而,家族办公室应注意,它们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不得声称其经营某类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如下文第B及C部所述,若公司或家族办公室是为了管理资产(包括证券或期货合约)而以企业形式设立的,该公司或办公室便可能须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2牌照。在香港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是否需要申领牌照,并非取决于客户是否为家族。因此,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或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与厘定是否须申领牌照无关。举例来说,家族办公室可为严格上并非属于“家族成员”的人士管理资产(如前配偶及姻亲)。
若家族办公室拟提供其他服务(如按照家族所作出的指示购买金融资产),便应检视它们是否属于第1类(证券交易)等任何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的定义范围,以及是否须就这些活动申领牌照。
B. 单一家族办公室
单一家族办公室如何运作,在发牌制度下可产生不同的影响。举例来说,若某家族委任受托人来持有其家族信托的资产,而该受托人以内部单位形式营运家族办公室,以便管理信托资产,则该家族办公室将无需申领牌照,因为它并非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同样地,假如家族办公室是以独立的法律实体形式成立,并由受托人或持有家族资产的公司全资拥有,则该家族办公室将无需申领牌照,因为作为证券或期货合约投资组合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它将符合集团内部豁除情况3的资格。家族办公室如纯粹向相关公司(定义为其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其所有已发行股份的控权公司,或该控权公司的其他全资附属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便无须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申领牌照。
C. 多家族办公室
顾名思义,多家族办公室为多于一个高资产净值家族提供服务。家族办公室需申领哪类证监会牌照,取决于它在香港所提供的服务。若多家族办公室向并不属于相关公司(定义见上文第B部)的客户提供服务,将不可采纳集团内部豁除情况。
当某多家族办公室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时,其资产管理活动与持牌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大致相若,故可能需要就第9类受规管活动领取牌照。家族办公室如未获授予全面的投资酌情权,并只会提供证券投资意见和执行证券交易,便可能需就其他类别的受规管活动(即第1类受规管活动及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申领牌照。若资产包括期货合约,家族办公室可能同时需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期货合约交易)及第5类受规管活动(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申领牌照。
如对本通函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发送电邮至enquiry.familyoffice@sf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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