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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取得「法庭命令」,要求某上市公司改组审核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法庭命令,要求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墨龙)(00568.HK)改组其审核委员会,并委任独立的外聘审计师检讨其内部监控及财务汇报程序。山东墨龙早前承认曾在六份业绩公告中虚假地夸大其财务状况(注1至3)


此外,证监会亦正寻求法庭作出针对山东墨龙七名现任及前任高级行政人员的取消资格令,因该等人士被指须就夸大该公司财务状况一事负责(注4)


证监会在采取上述行动前,曾就山东墨龙在2015及2016年首三个季度的未经审核季度及半年度业绩公告中,粉饰包括其利润的主要财务资料一事展开调查。该等经过粉饰的业绩公告虚假及具误导性地将山东墨龙的财务状况描述成相对稳健,但该公司当时实际上正在处于亏损状态。


证监会指称,山东墨龙的业务或事务曾以涉及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经营或处理,以致该公司的股东未获提供他们可合理期望获得的所有资料及/或受到不公平的损害。

备注:
  1. 山东墨龙在2004年4月15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并在2007年2月7日转往主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从事管类产品、抽油设备及石油机械的生产及销售。
  2. 是次法律程序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
  3.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法庭可(除其他命令外)作出以下命令:(i) 饬令进行任何作为;及(ii) 若某人被裁定须为该公司的事务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对该公司或其股东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则饬令该人在不超过15年的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法团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
  4. 证监会指称,该七名高级人员于关键时间是策划推高山东墨龙的利润的始作俑者或主谋,或明知而参与其中,或至少默许及/或无视有关行为,而他们是(除其他方法外)透过夸大2015及2016财政年度的收益及少报该等年度的成本等手段来进行有关计划。



最后更新日期 :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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