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就SPAC进行咨询(共153页),框架比美国、新加坡更严格
来源:港交所
港交所,于昨日(9月17日)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在香港推行SPAC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机制征询市场意见("咨询文件")(153页)。
是次咨询期45天,截至2021年10月31日。有意响应咨询文件的人士,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填交问卷。
问卷地址:
https://hkex.syd1.qualtrics.com/jfe/form/SV_0AsFMSgQlMSZ9dk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今次引入SPAC上市机制的建议中增设保障措施,确保SPAC发起人(注1)具备丰富的经验及良好的声誉,并且以优质SPAC并购为目标。
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如下:
进行SPAC并购交易前的建议
投资者的资格 | SPAC证券将仅限专业投资者认购和买卖。进行SPAC并购交易后买卖继承公司(注2)的股份将不受此限; SPAC 须将 SPAC 股份及 SPAC 权证各自分发予至少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须有30名机构专业投资者。 |
SPAC发起人 | SPAC 发起人须符合适合性及资格规定,SPAC必须有至少一名SPAC发起人为持有以下两项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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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薄上限 | 发起人股份建议以首次公开发售日期的所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为限; 另外,亦建议行使权证所造成的摊薄比率同样限于30%; |
集资规模 | SPAC预期从首次公开发售筹集的资金须至少达10亿港元。 |
有关SPAC并购交易的建议
应用新上市规定 | 继承公司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包括最低市值规定、财务资格测试; |
独立第三方投资 | 为强制性规定,独立第三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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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票表决 | SPAC并购交易须经SPAC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批准作实,但不包括SPAC发起人及其他拥有重大权益的股东; |
股份赎回选项 | 在下列情况发生前,SPAC必须先给予股东赎回股份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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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及除牌
向股东退还资金 | 如SPAC未能在24个月内公布SPAC并购交易,或未能在36个月内完成SPAC并购交易,SPAC必须清盘并将筹得的所有款项,和另加应计利息退还给股东。港交所会在SPAC清盘完成后自动将其除牌。 |
SPAC是一种空壳公司,上市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上市后一段默认期限内收购目标公司(SPAC并购目标)的业务(SPAC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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