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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足够的业务或资产,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地位,2022年第一家
来源:港交所
鉴于优派能源发展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须拥有足够业务运作或资产的规定,联交所于2016年10月18日将其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一阶段。由于优派能源发展未有递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先后于2017年4月19日、2018年9月11日将其置于除牌程序的第二及第三阶段。
2019年3月10日,优派能源发展在除牌程序第三阶段届满之前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
2020年3月20日,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复牌建议并不可行,因此决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取消其上市地位。
2020年3月30日,优派能源发展寻求由上市(复核)委员会复核有关除牌决定。
2020年10月30日,上市(复核)委员会维持上市委员会取消其上市地位的决定。
2020年11月6日,优派能源发展寻求由上市上诉委员会复核有关除牌决定。
2021年4月30日,上市上诉委员会维持上市(复核)委员会取消其上市地位的决定。
按此,优派能源发展将于2022年1月5日取消其地位。
联交所已要求优派能源发展刊发公告,交代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
联交所建议,优派能源发展股东如对除牌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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