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申请人须在上市聆讯日前4个营业日提交备案证明 - 港交所咨询修订《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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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于周五(2月24日)刊发咨询文件,建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月17日发布更新监管规则更新而修订《上市规则》,同时建议《上市规则》作出若干其他有关中国发行人的修订。联交所指,咨询建议使分别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及其他发行人的规定保持一致。咨询期至3月24日。
中国证监会2月17日公布实施有关境外上市的监管新规,废除原有的《特别规定》及《必备条款》,并从3月31日起生效。因为内资股和H股均被定义为普通股,相关股东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东,目前适用于内资股和H股股东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
联交所将对香港《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删除反映《必备条款》规定的条文,包括回购、争议仲裁,修订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
联交所:内地公司申请上市须4个营业日前交备案证明
联交所指出,如果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或于其他司法权区注册成立但主要业务营运在中国内地)的新申请人须按中国内地监管新规就其于联交所申请上市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则须在预计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由中国证监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备案程序的通知书。
联交所同时一并更新部分上市规则,主要建议包括:
·使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与第三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一致;及
·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i)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ii)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关数据的规定。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洁旋表示,检视这些涉及中国内地的发行人的规定将有助于让其与适用于香港及海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符合联交所致力于为所有发行人的投资者提供相同保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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