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浦兰均,来自浙江温州,赴香港上市获中国证监会「备案通知书」,摩根士丹利、中信联席保荐
根据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企业选择香港H股上市,原大小路条已成为历史。企业境外上市可直接递交招股书,而大路条将被“备案通知书”代替。
10月20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发布关于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3〕1527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境外上市备案情况表,瑞浦兰均的申报类型为直接境外上市,备案接收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中信证券、摩根士丹利为其联席保荐人,方达为其境内律师。
备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你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及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的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等规定,我会对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828,307,8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二、你公司24名股东拟将所持合计191,307,938股境内未上市股份转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附后。
三、自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
四、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你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及股份转换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五、你公司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或股份转换,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
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附件:“全流通”股东名称及转换数量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
2023年10月2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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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企业需在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需提交“备案通知书”,意味瑞浦兰均已取得进行香港上市聆讯的前置要求,或很快在港交所进行上市聆讯。
瑞浦兰均,于2023年6月30日在港交所递交招股书。其上市主要中介团队包括:摩根士丹利、中信证券为其联席保荐人;安永为其审计师;方达、富而德分别为其公司中国律师、公司香港及美国律师;通商、安理分别为其券商中国律师、券商香港及美国律师;弗若斯特沙利文为其行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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