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3年3月31日生效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企业选择香港H股上市,原大小路条已成为历史。企业境外上市可直接递交招股书,而大路条将被“备案通知书”代替。
4月2日,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发布关于Cloud Factor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云工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备案通知书(国合函〔2024〕691号)。
备案通知书具体如下:
Cloud Factory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云工场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你公司通过境内运营实体江苏云工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等规定,我会对备案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43,750,0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二、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境外发行上市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三、你公司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中国证监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发行上市情况。你公司应当按承诺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四、你公司自本备案通知书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拟继续推进的,应当更新备案材料。本备案通知书仅对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信息予以确认,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该企业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或者认定。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司
2024年4月2日
根据港交所上市规则,企业需在聆讯审批日期至少4个营业日之前需提交“备案通知书”,意味云工场科技已取得进行香港上市聆讯的前置要求,或很快在港交所进行上市聆讯。
云工场科技,于2023年5月31日、2023年12月5日在港交所递交招股书,其上市主要中介团队包括:浦银国际为其独家保荐人;安永为其审计师;中伦、中伦(香港)分别为其公司中国律师、公司香港律师;金杜、金杜(香港)分别为其券商中国律师、券商香港律师;弗若斯特沙利文为行业顾问。
云工场科技,成立于2013年,主要开发、运营及提供IDC解决方案服务。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报告,于2022年按收入计,云工场科技在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的运营商中立服务供应商中排名第11,市场份额为0.6%。云工场科技在中国经济相对发达的20个省及36个城市设立全国及跨区域数据中心,于2023年6月30日,来自公司管理的数据中心的带宽使用量合共超过292,800千兆比特每秒。云工场科技也是中国地级市及行政区县开发跨区域边缘计算网络的活跃贡献者之一,公司于2022年在公司的灵境云品牌下推出边缘计算服务,目前已订立多份有关边缘计算服务的客户合同。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3/105984/documents/sehk231205023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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