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有吗?朋友圈卖这种东西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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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概要:很多人的朋友圈经常有代购、卖各种美容用品、药品等各种商品的信息,但你知道吗,朋友圈里卖某些东西不论多少都构成犯罪,面临被判刑!看看有你身边的他(她)没?
事件:
2016年5月6日中央电视台《热线12》播出的首个热点新闻《辽宁大连 :警方破获特大进口假药案 ,涉案金额逾600万元》,杨文战律师作为律师嘉宾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点评。
该事件中,嫌疑人孙某是个微商,通过网络购买供货方从韩国、日本非法采购VC注射液、黄麻膏、玻尿酸等未经国家药监局备案的假药及医疗器械,再通过网络招募代理,让代理在微信朋友圈、微店以及微信群里进行出售。孙某等人因此被警方刑事拘留。
实际上,对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很多人是有误解的,我们身边可能就已经有不少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甚至不少朋友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不知道不代表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文给大家普通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2016年4月,一80后美女做微商,因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美容假药肉毒毒素通过朋友圈销售,并提供注射服务,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5月,一美容店老板因制售“祖传祛痘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6月29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判决一位在朋友圈销售假减肥针的辣妈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同一天,一对年轻夫妻在微信朋友圈里卖祛痘针,也被西湖区法院判销售假药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及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自2013年至2016年1月,共审查起诉生产、销售假药犯罪59件。其中,通过网络售卖假药的数量约占到总案件数的75%。
通过以上案例及法律分析,杨律师想告诉大家:销售假药的途径越来越多的借助于网络形式,也就是说,销售假药的犯罪越来越多的发生在我们身边!而且很多假药也并非我们传统意义上到医院治病才会用的,打着美容、减肥、保健等名义销售的商品,很多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药品。值得大家警惕,不要害人害已!
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48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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