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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约为什么还败诉?胡打官司有理也能变无理!

2016-06-16 杨文战律师 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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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概要:出租人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就解约赔偿问题双方诉到法院,因诉求不合理、举证不充分,导致守约的出租人败诉!有理也要有据,守约也要合理主张权利才受保护!

老百姓打官司总爱说个“理”字,觉得只要占住理,自己的案子就该赢!但实际操作当中却没那么简单,有“理”也要懂得法律是怎么规定、主张权利到什么程度才真正“合理”!如果有“理”就“随心所欲”照样也可能败诉!


举个例子,杨律师几年前处理过一个简单的小案子,那案子中本来有理的一方就是因为不懂法,导致“有理变没理”。 

    基本案情:某公司是杨律师的顾问单位,租了套公寓,约定租期一年,每月租金三万元,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另付两个月押金。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合同,要赔偿对方两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公司入住半年后,变更办公地点,要提前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希望出租方退还剩余房租。

当时出租方当时在异地,双方电话沟通后,公司结清了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搬出了公寓,并把钥匙交给出租方电话中指定的中介,由中介继续找承租人。但因为出租方不在京,所以没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之后,该公司要求出租方退还剩余几个月的房租,而出租方两个月的押金赔偿不够,要再做额外赔偿,否则不退。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希望通过律师来协调解决。

律师观点及处理:

这案子很简单:公司违约是事实,也愿意按约定承担违约金。从实际情况看出租方并不存在其他更大的实际损失。为尽早解决,公司也愿意在约定违约金的基础上再多赔偿一些。

如果出租方能理智一些,这事儿根本不必通过诉讼解决。但是该正常的时候往往会碰到反常,否则恐怕也不用找律师来介入了。

律师与出租方的沟通障碍很大:出租方提出了非常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杨律师明确告知他,按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只能二选一。合同约定的两个月租金赔偿足够赔偿其损失,诉法到法院不会得到更多。并表示如果不信,他可以找其他律师详细咨询。

但出租方坚持认为自己是有理的一方,约定的违约金要扣,实际损失也要另赔。关于找律师咨询的建议,显然他没兴趣。沟通无望,我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剩余租金。

而出租方也针锋相对地提起反诉:称公司没通知承租方就擅自搬出,除要扣除约定的违约金外,还要求赔偿房屋空置损失、另行出租的中介费损失、承租期间对房屋造成破坏重新装修的损失、出租方从异地为处理此事到京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项损失十万余元。

出租方不认可公司的搬出时间,目的是多计算承租人的占房时间,承租人占用房产的时间的租金当然是不退的。由于双方没书面交接手续,这一点实际上是对承租人不利的。为证明此事,我向法院申请了向物业调查取证,由于该套公寓的物业碰到租户搬出都会短信询问业主是否同意,且留有短信记录。这个记录,可以证实公司搬出时已经过出租方同意。实用法律知识

至于出租方主张的各项损失,从项目上可以看出,被起诉后可能他们咨询了一些律师,不再向以前一样无任何理由的随意索赔。已经提出了空置期、对房屋的破坏需要装修等房屋租赁纠纷中常见的损失项目,甚至想到了误工费、交通费等索赔项目。

但是出租方并没有聘请律师代理,咨询只能解决大方向问题,显然律师不能手把手在咨询中教当事人如何组织证据。

出租方声称房屋有损坏,但连一张损坏照片都没有;声称重新装修,但不能提供正式装修合同,只提供了几个人签字的所谓收据;声称自己有误工费、交通费,并提供了单位证明,但没有交通费票据,误工的时间和实际案情相对比也明显不合理!综合来看,其合理实际损失,也绝对不会超过约定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退还全部剩余租金的诉求,驳回了出租方的全部反诉请求,并指出其所谓损失缺乏证据支持,即使有部分损失,甲公司已同意以押金抵作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其损失。

杨文战律师总结:

这个案子很简单,但无论案子简单还是复杂,很多道理都是相通的。而且所谓的简单复杂,是从律师的角度判断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诉讼经验,只要举证的事稍微麻烦一点,就不算简单了。

1、 打官司不是斗气,要以法律为依据理智解决。

这件事本来很简单。发生矛盾有一部分原因是在交接时有一些误会,导致出租方存在斗气心理,很难听得进理智的建议和分析。自己不懂法又没及时咨询律师,提出了很多不合理的要求,导致一件不需要诉讼的案件,要诉到法院解决。如果这件事初期就按律师建议和解,出租方能得到更多的赔偿,且不必浪费时间参加后来的诉讼。

2、 诉讼中主张事实必须以证据支持,收集并合理举证是专业的事。

比如公司搬出没做书面交接,当时也没录音取证,这就是失误。如果不是申请法院到物业调查,取得了合理的证据证明出租方当时已知情同意,那对公司搬出时间的认定就可能对其不利。

同样,出租方的反诉请求败诉也是原因的:

一是其提出的多项损失要求并不合理,缺乏法律依据。如果是有经验的律师来处理,一般对明显不可能支持的诉求是不会提的。

二是其提出的一些可能合理的损失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举证极不规范,并不符合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要求。这样的举证,等于白费力气,完全无法支持其诉求。

同时存在这两种弊病的反诉,除了浪费当事人自己的精力、多支出一些诉讼费,对出租方无任何益处。

本来承租方违约,有理的是出租方。但是出租方以有理就“随心所欲”地索赔,其主张超过出合理合法的范畴,又不懂依法举证来完善自己的主张,最终的结果就是把有理变成没理,导致自己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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