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吗:约定的违约金可以有多高?
杨律师说法系列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是不是越高越好?
有人认为,既然违约金有制约对方守约的作用,而且对方真的违约了,守约方还能得到比较高的违约金赔偿,那在订合同的时候,就干脆把违约金订得高高的,让对方根本就不敢违约,岂不是很好?
这个问题一会儿解答,我们先看一个笑话:
克雷洛夫是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俄国喜剧作家、新闻工作者和著名的寓言作家。他的生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十分穷困潦倒。
有一次穷苦的克雷洛夫和他的房东订租契。房东在租契上写明,假如克雷洛夫不慎引起火灾。烧了房子,必须赔偿一万五千卢布。克雷洛夫看了租契,不但不表示异议,而且提笔在15000后面加上两个“ 0”。
“怎么,一百五十万卢布!”房东惊喜地喊道。
“是呀!”克雷洛夫不动声色地回答,“反正一样赔不起。”
笑话的内容自有其道理,就违约金的标准问题,我国的法律也是有所限制的,不是订多高就支持多高。经常有人说“不是双方自愿、意思自治嘛?我们双方都签了字的合同,凭什么不按合同的约定来定违约金?”。可法律上,意思自治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违约金标准,恰恰有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个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另一个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
就是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适当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以支持,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太高了,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就可能得不到支持。或者说违约金标准订得太高,有时反而没有意义了!
怎么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呢?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9条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标准呢?
约定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对比才能确定是否“过高”,而签订合同时实际损失显然还没有发生。不同合同种类和内容可能造成的损失后果区别可能很大,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百分比来确定各种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在这种情况下来约定一个合适的违约金标准呢?
杨文战律师建议:
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到“约定不随意,有理有据”。最好应根据不同合同情况,实事求是地考虑对方可能的违约行为给您可能造成的实际损失,把违约金的标准和相对客观的标准建立相应联系。
当然,毕竟是事先约定,不可能十分准确。而且违约金本身具有处罚违约行为的意义。所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也不要真同可能的实际损失相同,在考虑到可能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约定违约金标准时还是要适当予以提高,原则是在合理基础上宁高勿低,以期对违约行为起到制约作用。
版权声明:欢迎直接分享,如自行复制转载,请注明作者“杨文战律师”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