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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必看:遗嘱形式法定要求大全

2015-12-21 杨文战律师 实用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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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战律师 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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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怎么立遗嘱?各种遗嘱的形式有什么要求?遗嘱见证人有什么条件?遗嘱该交谁保管?这些问题的答案这里全有!


《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遗嘱方式,不同的遗嘱方式要求也一样,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定要求,才能成为有效遗嘱。


公证遗嘱

经公证处的遗嘱为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立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顾名思义,公证遗嘱必须由公证处办理,找律师办不了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一般应该由立嘱人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如有老人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也可与具体的公证处协商上门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公证遗嘱是遗嘱中效力最高的,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

杨文战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的遗嘱就可以有效,遗嘱不是必须公证。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知识,经常会发生有的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规定,导致遗嘱无效的事情。而由于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立嘱人去世后,如果这时发现遗嘱无效时是无法弥补的。公证遗嘱的形式有公证处把关,出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立嘱人通过其它方式立遗嘱,一定要注意法律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找律师咨询、确认。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指立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

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由于近年来家用打印设施的增加,人们打印更方便了,但是打印遗嘱引起的纠纷非常多,打印遗嘱到底算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院认定不一。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杨文战律师建议自书遗嘱还是不用打印,亲笔全文书写为好。

除亲笔书写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文件的名称最好明确为“遗嘱”,当然,如果名字为其它,但内容明显为遗嘱的,也可以认定为遗嘱。

2、特别要注意的是遗嘱的尾部必须由立嘱人亲自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注意是签名不是加盖私章或按手印,注明年月日是非常重要的,经常有忽视这个细节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由立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按《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若要成立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当场参与,且立嘱人本人仍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关于见证人的条件稍后一并介绍。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自书就不要代书,但实践中,一般代书遗嘱是在立嘱人本人因病等原因无力自已书写遗嘱的情况下才找人代为书写的。为避免不必要争议,如有身体状况允许,建议还是自书为上。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通过录音的方式所立的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这种形式现在实际上并不多见,一般并不建议采用。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目前要做的话,一般是录音录像同步进行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做此类遗嘱,对录音录像的源文件一定要保存好。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立嘱人口述立遗嘱的情况,按《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除了需要有见证人见证外,最重要的特征是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如病危、危急生命安全的事故等,且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就失效了。


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涉及到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问题,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遗嘱的见证人的,按《继承法》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杨文战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经常发生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代书遗嘱或见证遗嘱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所以一定要重视见证人的选择。

见证人一般找专业律师为好,除与各方肯定无利害关系外,律师还可以借助其专业法律知识对遗嘱内容进行相应审查。当然如果想省些费用,也建议在亲属以外的街道、村委会工作人员等人中选择见证人。

另外,见证人的年龄不宜过大。发生遗嘱纠纷时,通常要见证人出庭作证的,如果立遗嘱时,见证人年龄过大,发生纠纷时可能已经去世,或由于身体原因不无法正常表述事实,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法认定的风险。


遗嘱的保管

无论是公证证遗嘱、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都涉及一个保管问题

虽然公证遗嘱在公证处有相应保存,但是那只是公证的形式要求而已,如立嘱人死亡,公证是不知情的,也不会主动参与或出示遗嘱,我们在影片中经常看到的港台地区和国外在分配遗产时出现的保管遗嘱和主持分割遗产的情况,一般都是为立嘱人常年服务的专门律师,当然会熟悉立嘱人的情况,并不是公证遗嘱的效果。

如果遗嘱未妥为保管,立嘱人在去世前也未及向继承人明示遗嘱,就可能出现遗嘱未被发现或者遗嘱被对其不利的继承人发现而隐匿、销毁的情况。

怎么保管遗嘱呢?大部分人当然还没有聘请专门律师的习惯和必要,建议将相关遗嘱交由自己信任而身体健康的其它亲属代为保管,或直接交给遗嘱对其有利的继承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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