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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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深耕资本市场法律服务超过28年,长期致力于从资本市场各个专业领域,为广大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投资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提供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公司债券、并购重组、基金登记备案、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与法律风控在内的专业法律服务。
随着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施行,资本市场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对于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而言,其市场活动中发生行政法律风险[1]和刑事法律风险的概率正在悄然加大。有鉴于此,信达律师在2018年出版发行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之后,每年持续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年度报告,并在证券法律服务市场率先推出“季报+年报”的深度观察模式。
【注1】
本报告所称行政法律风险,指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所引发的上市公司法律风险。
目 录
一、报告期间
二、信息来源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四、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五、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报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 - 3月31日
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
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潮网
沪深交易所
上市公司公告
权威媒体报道
(三)证券类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当事人分析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37人[2]。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事44人,占比32.12%;上市公司高管29人,占比21.17%;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员工15人,占比10.95%;内幕人[3] 12人,占比8.76%;上市公司监事10人,占比7.30%;上市公司股东8人,占比为5.84%;上市公司作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数量为7人,占比5.1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6人,占比4.38%;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方相关人员3人,占比2.19%;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2人,占比1.46%;子公司1人,占比0.72%。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合计83人,占比60.58%。【注2】
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报告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
【注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内幕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行政处罚原因分析
本季度报告收录的37宗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同一宗案件涉及多个处罚原因的情形,因此对同一宗案件出现多种被处罚原因的情况进行重复计算,共录得11类合计45宗案件,按照处罚原因发生频率排序依次为:因当事人【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6宗,占比35.56%; 因当事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6宗,占比35.56%; 因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或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参与股票交易】[4]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44% 因当事人作为【发行人骗取发行核准】[5]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44%; 因当事人【非法操纵证券市场】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44%; 因当事人【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6]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2宗,占比4.44%; 因当事人【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7]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22%; 因当事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8]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22%; 因当事人作为【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等违规行为】[9] 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22%;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参与股票交易】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22%; 因当事人作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而被行政处罚的案件1宗,占比2.2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5条规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5】《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189条规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6】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05条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7】《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218条规定: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注8】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94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9】《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213条规定: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种类分析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机关分析
全部37宗行政处罚案件中,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15宗,占比40.54%,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22宗,占比59.46%。在证监会全部38个派出机构中,有12个派出机构(合计22宗)在本报告期内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广东证监局为4宗,占比18.18%;江苏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浙江证监局为3宗,占比13.64%;湖南证监局为2宗,占比9.09%;北京证监局、福建证监局、海南证监局、江西证监局、陕西证监局、四川证监局、重庆证监局均为1宗,分别占比4.55%。(五) 涉案上市公司特征分析
本报告期内搜集的全部行政处罚案件共涉及上市公司30家,涉及4个证券板块,5个行业门类(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1年1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10] 为准)。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报告期内全部30家上市公司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涉案公司数量分别6家和24家,分别占比20%和80%。其中上交所涉案公司均为主板公司;深交所涉案公司分布于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主板的涉案公司为1家,中小板的涉案公司为13家,创业板的涉案公司为10家。【注10】
来源: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fljg/202104/W020210414582797605311.pdf
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
信达律师持续关注中国上市公司的刑事法律风险。笔者在《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将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定义为上市公司或其强相关人员[11]作为当事人卷入刑事案件的风险。根据刑事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影响程度的不同,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可分为以下三类:上市公司A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B类刑事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法律风险,该类风险包括以下两种刑事案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或其他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发行、收购、增减持等活动中发生的刑事案件。
上市公司C类刑事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作为刑事诉讼被害人(包括自诉人、控告人/报案人)的刑事法律风险。【注11】
上市公司强相关人员是用来说明上市公司人员的职务地位和行为后果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专用术语,其中关联程度较高的,称为强相关人员,关联性较弱的,称之为弱相关人员。参见洪灿:《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
根据已经公布的资料,2021年第1季度共录得六起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案例,分别为——宝利国际(300135.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周德洪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ST远程(002692.SZ)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批准逮捕 中兴通讯(000063.SZ)原工会主席何雪梅因犯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西藏旅游(600749.SH)原财务总监魏久林以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为由向西藏旅游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睿智医药(300149.SZ)董事长Woo Swee Lian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金亚退(400087)及公司原董事长周旭辉、原财务总监花纯国、原销售大区经理郑林强、原财务总监丁勇和,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法院判刑
01宝利国际(300135.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周德洪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月4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周德洪先生家属通知,周德洪先生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已被检查机关[12]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进一步调查。2021年1月5日,宝利国际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号)(下称《关注函》),要求宝利国际公布“公司及周德洪家属截至目前就周德洪涉嫌单位行贿罪的具体事项所掌握的信息”,并明确“是否涉及公司责任”。2021年1月5日,宝利国际就《关注函》发布回复公告:经公司内部核查并与周德洪家属沟通,因案件尚在调查中,公司尚未掌握除《拘留通知书》外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信息。从《拘留通知书》内容分析,案件涉及公司责任,但具体情况仍需等待案件进一步调查。【注12】
笔者注:“检查机关”为公告原文,根据公告中“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表述,此处“检查机关”应为“检察机关”。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因此原则上“单位行贿罪”应为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此处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的法定情形:1.《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02ST远程(002692.SZ)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批准逮捕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月19日,ST远程发布公告:2020年2月27日,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原董事长夏建军、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无锡公安机关报案。近日,公司自无锡公安机关获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建统已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批准逮捕。
03中兴通讯(000063.SZ)原工会主席何雪梅因犯集资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基 本 案 情
2021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兴通讯原工会主席何雪梅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自2015年初至2017年3月,中兴通讯公司工会主席何雪梅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何粉俱乐部”、易秀个人微博、微信群、QQ群等途径发布集资信息,鼓吹其拥有低风险、稳健收益的投资渠道,以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益和天成公司的“中兴E家”电子商务平台上分26期向众多被害人募集资金。随后,何雪梅使用大量私人账户接收、转移集资款,将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高风险的信托理财产品、购买房地产、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归还所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侵吞转移至境外等。在因理财亏损和转移资金导致难以归还集资款时,何雪梅虚构理财业绩继续募集资金,并以新募集资金归还到期集资款本息。胡丽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干事,受何雪梅指示,接收统计集资款、进行转账操作、买卖股票、代持股票和理财产品、解答集资对象问题、清退集资款。王斌梅系益和天成公司商贸服务部副部长,受何雪梅指示,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接收理财款,收集他人股票账户和相应银行卡、网银U盾供何雪梅使用,代持理财资金和理财产品。事后,何雪梅为掩盖犯罪事实、逃避返还资金,指使他人销毁账目、注销银行卡及安排胡丽躲避。经审计,何雪梅累计募集资金21.1916570107亿元,参与人员8819人25580人次,未退还3921名人员理财资金的数额合计为8.9856809607亿元。案发后,中兴通讯公司全部垫付了未清退的资金。2015年3月至2016年底,兼任中兴通讯公司工会全资控股的中兴宜和公司董事长的何雪梅,在未经过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指使担任中兴宜和公司财务总监的季可,分多次将中兴宜和公司对公账户资金累计3.901272686亿元转账至个人及公司账户,用于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购买房地产、购买理财产品、退还所募集理财款本息等活动。胡丽受何雪梅指示,接收中兴宜和公司账上转入的资金并转出到指定账户,管理被挪用的资金和进行股票操作,保管所借用的个人银行卡及网银U盾,以被挪用的资金退还员工理财本息。事后,何雪梅将挪用的全部资金及利息陆续归还至公司账户。
判决结果:
1.被告人何雪梅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万元。
2.被告人胡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被告人季可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被告人王斌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5.冻结及扣押在案的银行存款、股票、珠宝首饰依法予以没收,返还给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
6.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返还给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何雪梅退赔。
04西藏旅游(600749.SH)原财务总监魏久林以向国家证监、税务部门举报为由向西藏旅游相关人员敲诈钱款,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基 本 案 情
05睿智医药(300149.SZ)董事长Woo Swee Lian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基 本 案 情
2021年3月17日,睿智医药发布公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收到通知,公司董事长Woo Swee Lian先生卷入其个人投资的吉林吉福参生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纠纷,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06金亚退(400087)及公司原董事长周旭辉、原财务总监花纯国、原销售大区经理郑林强、原财务总监丁勇和,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法院判刑
基 本 案 情
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020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题为《彰显“零容忍”决心 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的公告。公告称:本次刑法修改表明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切实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进注册制改革、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以认真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3]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当局的理念转变,在行刑交叉领域,将有越来越多的行政处罚旧案被各地证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上市公司的行政法律风险有向行刑交叉领域加速蔓延的趋势。然而,即使是远超过刑事追诉标准的违法金额,行政处罚下的违法行为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发生刑事风险,因为通行的证据法理论认为,行政诉讼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刑事诉讼要求的证明标准则更加严格,即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了帮助更多的上市公司在行政风险爆发后,能够依法认识其违法行为的本质属性,避免因为错误认知而给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本报告特设单独一节,对行刑交叉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特别观察,从风险的演变视角给资本市场参与主体以参考,以期能够为上市公司的合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注13】
参见《彰显“零容忍”决心 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祝贺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载于中国证监会官网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12/t20201226_389489.html,访问日期:2021年3月26日。
2021年第1季度共录得一起上市公司涉及行刑交叉领域法律风险的案例,具体为:
金亚退(400087)及相关责任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于2018年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021年3月,因同一事项及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造假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量刑。
来 源①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基 本 案 情
2018年3月6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公司因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及16名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8月3日,金亚科技终止上市并摘牌。2021年3月23日,金亚退发布公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川01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金亚科技IPO财务申报审批材料和对外披露的2014年年报存在作假,最终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金亚科技罚金人民币三百九十二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公司原董事长周旭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公司原财务总监花纯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公司原销售大区经理郑林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公司原财务总监丁勇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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