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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法律规则实务分析

李运 信达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全文约5500字,预计阅读15分钟。


随着证券市场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供给有效增加,一些上市公司也显现出具有吸引力的估值,信息披露充分的上市公司有望成为产业整合并购重组的优质标的。经检索最近几年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案例,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形式主要有协议收购、吸收合并、二级市场增持、收购定增及间接收购等方式,协议收购为非同一控制下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结合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珠海港,股票代码:000507)协议收购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秀强股份,股票代码:300160)控制权典型案例的流程、方案,对相关主要法律问题和规则作相应概括总结:

序号

实施主体
流程
事项

主要法律规则

1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

签署转让协议

(1)披露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10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在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2)转让协议收购价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十条,协议转让的收购价格应当以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即当日有涨幅限制的股票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

对于收购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价格,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除非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且存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情形,不得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珠海港收购秀强股份案例,收购协议签署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秀强股份2021年1月11日收盘价为6.82元,秀强股份作为创业板公司大宗交易涨跌幅限制为20%,收购交易价格定为6.30元符合相关规定。

(3)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放弃安排

由于转让方所持股份可能存在限售锁定股、股份质押和股份冻结无法过户的情形,而远期交割安排亦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实践中在协议转让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变出通过“协议转让+部分表决权委托、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方式,比如美的集团(000333)收购合康新能(300048)、上海电气(601727)收购天沃科技(002564)采取“协议+表决权委托”,云内动力(000903)收购蓝海华腾(300484)、上海电气(601727)收购赢合科技(300457)采取“协议+表决权放弃”。

若采取表决权委托,收购方与出售方之间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通过“协议+表决权委托”让渡的表决权超过30%的,需要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合理利用表决权放弃,则可能避免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珠海港收购秀强股份案例,珠海港收购新星投资和恒泰科技所持有的秀强股份25.0090%股份,同时新星投资和恒泰科技承诺放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的表决权,新星投资和恒泰科技为卢氏家族同一控制下企业。本次交易后,新星投资和恒泰科技仍合并持有18.8628%,拥有表决权比例为13.3628%。本次交易中,协议收购股份数量和放弃表决权股份数量合并超过30%,未触发要约收购。

2021年1月13日,珠海港披露《关于对外投资的提示性公告》,秀强股份(股票简称:秀强股份,股票代码:300160)披露《关于筹划股权转让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1年1月12日,珠海港与宿迁市新星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新星投资”)、香港恒泰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恒泰科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1、珠海港(甲方)拟以自筹资金收购新星投资和恒泰科技(乙方)所持有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5.0090%股份,交易价格为每股价格 6.30 元(简称“本次交易”),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成为秀强股份控股股东;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承诺放弃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数量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为限(如乙方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则乙方放弃全部持有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放弃的终止日期以下列日期孰晚者为准:(1)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2)乙方已履行本协议第 6.3.1 条约定的减持义务;3、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4、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董事局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相关有权部门备案或审批同意后生效。

2

被收购方

权益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披露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过程中,协议收购比例达到5%但未达到20%的,因为收购方成为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协议收购比例达到20%但未超过30%,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协议收购上市公司30%后,继续收购的,应当发出全面收购要约。此外,转让方作为减持股东,需要编制并披露减持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转让双方、被收购方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方为披露主体。

(2)同业竞争问题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双方业务大概率相关联,需关注同业竞争问题,公司披露的《详细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也需要核查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情况的影响,核查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

珠海港收购秀强股份案例,珠海港及其控股股东珠海港集团从事的业务与秀强股份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收购方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021年1月21日,秀强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为新星投资、恒泰科技,股份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表决权放弃。

同日,秀强股份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1)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珠海港,股份变动性质为股份增加;(2)本次交易的生效尚需取得的有关程序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珠海港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珠海港董事局审议通过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3)截至本报告签署日, 珠海港股份及其控股股东珠海港集团从事的业务与秀强股份及其附属企业主营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珠海港股份成为秀强股份的控股股东后,为避免珠海港股份、珠海港集团以及珠海港股份、珠海港集团所控制的企业与秀强股份及其附属企业之间未来存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同业竞争,珠海港股份、珠海港集团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4)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3

收购方

重大重组信息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信息披露(若需)。

相较于其他非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涉及判断收购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并履行相关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程序。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支付对价为现金,不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现行重组规则,无需履行交易所或证监会审核程序,但需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对本次重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

收购方或被收购方

交易所问询(若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经审查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问询。

建议与监管员对交易方案保持充分沟通,尽量避免可能的问询。

本次交易未被交易所问询。

5

收购方

前置审批

(1)收购方对外投资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若需)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内部决策程序标准的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若收购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需经收购方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1年2月25日,珠海港披露《关于拟收购上市公司秀强股份25.009% 股权的公告》:本次收购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事项累计购买资产已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本次收购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1年3月13日,珠海港披露《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上市公司秀强股份25.009%股权的议案;审议通过关于拟收购上市公司秀强股份事项出具相关承诺函的议案。

6

收购方

(2)收购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若需)。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双方作为上市公司都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一般会触及上述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在确定交易时间表时,应尽早判断是否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申报经营者集中,是否可以适用《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时间相对较长),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流程对整个项目进度的影响。

2021年3月17日,秀强股份和珠海港披露《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的公告》:对珠海港收购秀强股份股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7

被收购方

(3)被收购方股东大会对转让方股份锁定豁免程序(若需):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规定,对于转让方所持股份存在股份锁定自愿限售承诺情形的,可申请豁免承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锁定期自愿限售承诺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2021年1月19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上述申请豁免的限售承诺系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做出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除上述申请豁免部分外,实际控制人其余承诺事项不变。

2021年2月4日,秀强股份披露《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8

收购方或转让方

(4)国有性质的收购方或被收购方国资监管部门审批程序(若需)。

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作为国有企业的收购方或被收购方,应当向国资主管部门提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批准。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方若为国有企业,可能采取公开征集转让方式,或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时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021年1月21日,秀强股份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本次交易的生效尚需取得的有关程序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珠海港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得到珠海港董事局审议通过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9

转让方

股份查询信息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于提交协议转让申请当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股份的持有情况,确认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转让双方

向交易所提交申请转让资料

需提交材料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转让双方

领取《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交易所法律部收到材料后,进行初步完备性核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的,法律部予以受理。经征求交易所相应公司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转让双方提交完备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作出确认意见。

转让双方

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规定,申请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并缴纳过户手续费和印花税(如需)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办理相关证券过户登记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业务申请人可以于业务办理成功后的次一交易日获取《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收购方和被收购方

股份过户信息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股份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属于对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公告。

2021年4月27日,珠海港披露《关于拟收购上市公司秀强股份25.009%股权的进展公告》,秀强股份于2021年4月28日披露《关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2021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公司协议受让秀强股份154,681,270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公司已成为秀强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秀强股份25.009%股份。

10

收购方

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3.1 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或者控制权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报备。

11

被收购方

调整管理层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过渡期间,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一般会在完成股份交割后即更换公司管理层,以实现收购方的实际控制。

2021年4月28日,秀强股份披露《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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