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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从天降”何时止:跳楼砸中快递员,两人当场死亡!

青海普法 2022-10-27


目前,高空抛物、坠物
已演化成我们生活中一种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你永远想不到
下一秒砸下来的会是什么
寻常的有生活垃圾、废弃物品
而不寻常的有......
比如突然被高空坠楼者砸中!





男子坠楼砸中快递小哥,双双身亡!


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11月6日傍晚发布情况通报称:石龙镇发生一宗男子堕楼砸中路人,致2人死亡的事件。


经警方初步调查,6日13时许,刁某辉于当日12时30分许从某花园北门进入小区一栋楼顶层一间空房,13时16分许从该房阳台跳下,堕落砸中途经的张某龙,导致两人当场死亡。石龙警方现场勘查排除刁某辉他杀可能。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悉,事发地在东莞市石龙镇某小区,坠楼者从该小区一栋30层高的建筑落下,坠落途中刚好砸到在楼下收快递的快递三轮车,同时砸到了在车边的快递员。


无独有偶

11月5日,在广东湛江

也发生了一起男子砍人后跳楼

砸中无辜路人致死的事件!


这两起悲剧显然与之前的

高空抛物案件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
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
与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
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

高空抛物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一般在可以确定坠物来源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者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刑事责任:
根据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而从以上事件行为来看

高空坠楼砸死路人者构成何罪?

法律上又该如何量刑呢?


>>>第一种情况:故意杀人罪

如果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没有杀人行为,明知被害人有死亡的危险,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第二种情况: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的结果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意见》明确,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种情况:意外事件

如果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而对于事件中无辜的快递员而言

其意外身亡符合因工死亡的情况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关系受到的伤害的,属于工伤。张某龙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被第三人刁某辉侵权而发生伤亡,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如果跳楼者是自杀的情况,对于死亡的快递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由于刁某辉已经死亡,因此,刁某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刁某辉的继承人在继承刁某辉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作为快递员的家属,可以向刁某辉的继承人主张侵权赔偿,也可以向所在的快递公司要求其承担工亡的赔偿责任。
其次,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关闭通往刁某辉跳楼天台的通道,使刁某辉成功上到天台,导致本案发生。物业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向张某龙的继承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每一个高空抛物、坠物

都是一次谋杀!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

提高安全意识

做好防范措施

拒绝高空坠物,从你我做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来源:苏州普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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