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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普法 | 圆通“内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谁来保护我的个人信息?
圆通“内鬼”作乱,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
今年8月,邯郸市永年区某物流公司委托人报案称:其公司员工账号被本公司物流风险控制系统监测出有违规异地查询非本网点运单号信息的行为,导致大量客户隐私信息有可能泄露。
据警方调查,涉案的“某物流公司内部员工”为五位圆通员工。在掌握大量证据和犯罪事实后,警方于9月7日将嫌疑人张某行、高某桥、马某杰抓获。警方称,该案涉案嫌疑人涉及河北、河南、山东等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据悉,嫌疑人马某杰雇佣张某行、高某桥以每日500元的费用租用圆通物流公司内部员工系统账号,团伙成员郭某、杜某龙通过登录租用赵某星等人的系统账号进入该物流系统,导出快递信息,团伙成员朱某钊把窃取的快递信息进行整理后交给同伙吕某硕。吕某硕又通过微信、QQ等方式卖到全国及东南亚等电信诈骗高发区。
上述工作人员分别处于邯郸地区的永年、鸡泽、武安以及邢台地区的隆尧、沙河,每个地区各有一位涉案人员,被泄露的信息中包括发件人地址、姓名、电话以及收件人电话、姓名、地址六个维度。
上述圆通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有偿租借员工账号,致4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显然已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最高检2017年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信息技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10月13日,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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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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