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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梁老太和蔡老伯系夫妻,蔡小东是他们的孙子。2002年,蔡老伯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其登记至蔡老伯个人名下。
2017年9月,蔡老伯与孙子蔡小东签订合同,约定将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房款总额为1元,随后将该房屋登记至蔡小东名下。梁老太得知此事后认为,当初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蔡老伯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该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蔡老伯和蔡小东签订的合同无效,蔡小东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蔡老伯名下。
面对控诉,蔡老伯和蔡小东认为,蔡老伯是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蔡小东,且蔡老伯在赠与房屋之前已同梁老太商量过。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虽登记在蔡老伯个人名下,但该房屋购于梁老太和蔡老伯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梁老太和蔡老伯明确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双方对涉讼房屋应视为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蔡老伯并无证据证明梁老太对其转让行为曾表示同意或作出追认,且蔡老伯将涉讼房屋仅以1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蔡小东,其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蔡小东与蔡老伯均确认涉讼房屋的转让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蔡老伯未经梁老太的同意将涉讼房屋赠与蔡小东并转移过户登记至蔡小东名下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最终,越秀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老伯与蔡小东签订的合同无效,蔡小东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老伯名下。判后,蔡小东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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