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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盟委员会开展对App Store和Apple Pay的反垄断调查

米乐 米乐欧洲非洲法律资讯
2024-08-25

2020年6月16日,欧盟委员会官网发布,其已正式开展对苹果公司的反垄断调查,评估其对应用程序(下称“App”)开发者通过苹果应用程序商店(下称“App Store”)发布的规定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条例,且评估对于苹果支付(下称“Apple Pay”)的行为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条例。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里斯本条约的签署仪式,开始使用《欧盟运行条约》(TFEU)作为条约名称。(本反垄断调查的法律依据)


一、欧盟委员会关于App Store的调查


此次调查涉及这些规则对所有App的适用,这些App在欧洲经济区(简称“EEA”)与苹果公司自己的App和服务有竞争关系。此次调查始于Spotify和一家电子书/有声读物经销商分别提出的投诉,投诉内容是苹果应用商店的规定对流媒体音乐电子书/有声读物竞争造成的影响。


欧盟委员会负责竞争政策的执行副总裁玛格丽特·韦斯塔格(下称“Margrethe Vestager”)表示:

“手机App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获取内容的方式。苹果公司制定了iphone和ipad的用户获取使用App的规定。当App和内容发送给苹果公司热门设备用户时,苹果公司扮演了一个类似‘看门人’的角色。我们需要确保苹果公司的规则不会在苹果公司与其他App开发商竞争中扭曲市场竞争规则,比如其音乐流媒体服务苹果音乐(Apple music)或苹果书(Apple Books)。因此,我决定密切关注苹果公司的App Store的规定,以及这些规定是否符合欧盟竞争条例。”


iPhone和iPad用户仅可以通过App Store下载本地(非基于网络的)的App。


欧盟委员会将有针对性地调查苹果公司与希望向苹果的用户推送App的公司达成的协议中所施加两项限制性规定:

(1)强制用户使用苹果本身独有的应用程序内部购买系统(下称“IAP”)来获取付费数字内容。苹果公司通过IAP向App开发者收取全部订阅费用的30%的佣金。


(2)对开发者告知用户在App Store之外的其他购买方式的权利受到限制。虽然苹果允许用户通过其他方式(比如从应用开发者的网站上)购买音乐、电子书和有声读物,但苹果规定不允许开发者告知用户此类购买方式,原因是此类购买通常比苹果内部的App更优惠。


二、欧盟委员会关于Apple Pay调查


欧盟委员会也同时开展了另外一项正式的反垄断调查,评估苹果公司在Apple Pay方面的行为是否违反欧盟的竞争条例。


此次调查涉及苹果公司将Apple Pay整合到iphone和ipad的商业App和网站中的条款、条件和其他措施中,苹果对在商店中限制使用iphone的短距离通讯(NFC)功能,以及所谓的拒绝使用Apple Pay的行为。


此次反垄断调查涉及苹果公司在欧洲经济区(EEA)的上述行为。


Margrethe Vestager还表示:

“移动支付正迅速获得移动设备用户的认可,为在线和实体店的支付提供了便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暴发加速了使用这一支付方式的增长,即在线支付和商店非接触式支付的增加。苹果公司实际设定了Apple Pay在商家App和网站上使用的条件,同时为Apple Pay保留了iphone的“点击即付”功能。重要的是,苹果公司的措施不能剥夺消费者从新的支付技术中获得便利的权利,包括选择更高的质量、更好的创新和更有竞争力的价格。因此,我决定密切关注苹果在Apple Pay方面的做法及其对竞争造成的影响。”


Apple Pay是苹果在iphone和ipad上独有的移动支付方式,用于商家App、网站以及实体店的支付方式。


在经过初步调查,欧盟委员会担心苹果公司的条款、条件和其他措施可能会扭曲竞争,减少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科技创新的发展。前述条款、条件和其他措施涉及整合Apple Pay在iOS/iPadOS设备上的商家应用程序和网站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相关内容。


此外,Apple Pay是唯一一个有权限在苹果商店使用嵌入iOS移动设备的短距离通讯“点击即付”的技术进行支付的移动支付方式。调查还将集中在iOS和iPadOS智能移动设备上对竞争对手的特定产品使用Apple Pay的限制。


欧盟委员会将调查苹果公司在提供移动支付方式方面的行为对竞争产生的潜在影响。


三、欧盟委员会对苹果公司开展反调查的实体法依据




(一)《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欧盟运行条约》(TFEU,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1条规定,禁止在欧盟单一市场内防止、限制或扭曲竞争的反竞争协议和企业联合组织的决定。第101条规定如下:

“《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

(与已失效的《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对应)

1. 禁止以反对欧盟内部竞争或使预防、限制或曲解欧盟内部竞争生效为目的的企业之间的所有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所有决定以及协同行为,尤其是:

(1)直接或间接固定购买价格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2)限制或控制生产、市场、技术发展或投资;

(3)分享市场或供应来源;

(4)对与其他贸易方的相同交易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使它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5)合同的订立与否取决于其他方是否接受附加义务,但该义务就其性质或商业用途而言,与该合同的标的物并无关联。

2. 依照本条禁止的任何协定或决定均应自动失效。

3.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宣布不适用第1款的规定:

(1)企业之间的任何协议或协议类别;

(2)企业联合组织的任何决定或决定类型;

(3)任何协同行为或协同行为类型。

以上情况有利于改善商品的生产或分销,或者促进技术或经济的进步,同时让消费者公平分享所带来的利益,并且不会:

(1)对相关企业施加达到上述目标的非必要限制;

(2)涉及大部分产品,为该企业提供消除竞争的可能性 。”


(二)《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

《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禁止滥用优势地位,具体规定如下:

“《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

 (与已失效的《欧洲共同体条约》81条对应)

应禁止一个或多个企业在国内市场或其大部分市场中滥用支配地位,因为这种滥用与内部市场不相容,并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这种滥用尤其包括如下内容:

(1)直接或间接强加不公平的购买或销售价格或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2)限制生产、市场或技术发展,损害消费者;

(3)对其他交易方的相同交易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使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4)合同的订立与否取决于其他方是否接受附加义务,但该义务就其性质或商业用途而言,与该合同的标的物并无关联。”


上述条款的实施在反垄断法(理事会条例第1/2003号)中有定义。


四、结论


以上反垄断调查以及欧盟委员会对苹果公司的行为的最终结论,可能会对全球互联网服务公司产生广泛的影响。米乐律师和她的团队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内容,并为读者提供实时资讯。



本文封面图片来源:在华车企反垄断调查:双重标准惯坏外企




—— 作者简介 ——



  • Christine Miles (米乐)

作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外国法顾问,拥有法国律师执业资格,同时为法国总理任命的、法国政府对中国的外国贸易法顾问。在加入德和衡之前,米乐律师在基德律师事务所巴黎与北京办公室就职。在基德律师事务所的巴黎办公室就职的八年期间,米乐律师为政府提供了的法律服务,曾对法国政府所属的多个企业的出售、私有化或重组等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包括法国三大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公司(Autoroutes Paris-Rhin-Rhône、Autoroutes du Sud de la France和Sanef)的私有化,巴黎机场-阿姆斯特丹史基浦机场联营体,Alstom和SEMMARIS – Rungis市场公司股权的出售,从韩国股东处收购法国船只制造商Chantiers de l'Atlantique (STX France) 的持股权等。在中国,米乐律师为欧洲公司在华投资提供法律服务,为中国公司在欧洲和非洲投资及其它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米乐律师尤其擅长为科技领域公司的投资或日常业务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建立法律结构与合作,及起草或与对方进行与活动相关的文书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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