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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工作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法“护航”了
2021年8月20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姓名、住址、行踪轨迹等信息都存在泄露的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文艺工作者所关心的问题。让我们通过对重点法条的学习,一起简要了解下这部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
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
处理目的最小范围
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不得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除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情形之外,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
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进行监督
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
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最高处五千万元或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一百万元罚款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来源: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吴江静
责编:欧阳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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