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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狐”行动对象钱洪波合同诈骗案当庭宣判
9月24日,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外逃人员、公安“猎狐”行动对象、原嵊州太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洪波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钱洪波虚构本人经营的嵊州太戈服饰有限公司经营急需资金的事由,骗得被害人陈某、被害单位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钱款用于归还债务,并提供伪造的土地证等文书作抵押担保,事后潜逃至境外,后于2018年12月26日回国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洪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上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起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钱洪波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已退赔被害人、被害单位全部损失,现自愿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当庭判决钱洪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图为庭审现场
“猎狐”行动系公安部于2014年10月统一部署开展,目的在于集中缉捕潜逃境外、影响恶劣的涉嫌经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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