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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吗?快来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上城检察 2024-03-19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特此推出第一期,

由护航员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丁丁

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

假冒注册商标罪。



精彩同期声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丁丁。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本市余杭区某仓库为制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购买低价的散装调味品,雇佣人员灌封装后,以西湖味精、太太乐鸡精名义对外销售,经查销售金额至少178万元。最终,被告人杨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同时不得从事食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几个要件,一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杨某某并未得到西湖、太太乐品牌的授权,却在散装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二是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直接影响量刑,即根据销货凭证及流水明细,杨某某销售侵权商品金额达178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三是主观上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注册商标仍实施上述行为,若出于过失确实不清楚则可按照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即西湖味精、太太乐鸡精是知名商标,杨某某明确知晓但仍低价购入散装调味品后灌装并高价销售,主观明知已能确定。

杨某某为了一己私利,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权益,最终被判处刑罚,值得大家警醒。要知道,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智慧创造性成果的法律体现,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硬指标,假冒注册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权益,更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此,护航员提醒,企业要强化商标保护意识,并自觉避免因逐利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在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基础上还会被处以从业禁止,影响品牌声誉、遏制企业发展;消费者要学会辨别产品真伪,一旦发现假冒注册商标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导致财产损失或身体损害,从而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稿:丁丁

视频:朱慧丽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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