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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挪用资金罪?听听“亲清企航”护航员怎么说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地提供优质法治服务,上城区检察院“亲清企航”检察官护航团正式成立啦!
即日起,护航团将定期开展线上普法微课堂,每期由青年检察干警通过“一案一讲”“一罪一析”等微视频方式,为企业提供常见涉企罪名解析、风险防范和重点领域合规指引。
今天推出第六期,
由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李铸峰
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挪用资金罪。
亲清企航,为你护航。大家好,我是护航员李铸峰,本期视频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挪用资金罪。
张某系浙江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起,张某为归还赌债等个人债务,利用本人直接全权经营、管理资产的职务便利,采用转账等手段挪用公司资金,涉案金额达 9000 余万元。
最终,张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构成挪用资金罪有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要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三是行为人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四是行为人要具有故意非法使用单位资金的目的。
企业资金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存在、运作和发展的命脉,受到刑法的强力保护。任何工作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人,非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均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在此,护航员提醒:
公司、企业要做好人员治理方面的合规管理,尤其是刑事合规管理。一方面,要对员工定期进行普法培训,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聘请专业人员定期核对财务账目,做到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监督、明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