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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音 | 小baby出生了,可生育保险却中断了…赣州这波操作太暖心



生育保险

减轻了许多赣州准爸准妈们的负担

生孩子怎么报销生育保险?

需要什么条件?能报销多少?

这些你都知道吗?


近日,有网友在“问政赣州”平台咨询

咨询产妇生育医保相关问题

一起来看看↓↓↓


01

因工作变更,生育保险被中断怎么办?



该网友称其妻子于今年12月生产

但出院结算发现现单位

未为其购买本地职工医保


为此

赣州市南康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回复如下


根据《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14〕2号)第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经调查核实,您妻子因工作调动和办理工资关系等因素导致未及时缴纳医保费用,学校于12月份已进行了补缴,并将按照上级文件的规定,为您妻子办理相关的医保报销手续。


与此同时赣州市南康区医疗保障局也对该网友的诉求进行如下回复:



根据《赣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14〕2号)第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或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影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南康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解释了相关政策。如还有疑问,可直接拨打南康区医保局电话(0797-6625025)咨询了解。


02

生二胎费用医保能报销吗



该网友称

其现为农村户口

想知道生二胎是否能参与报销?

如能报销需要哪些证明?

在哪可以参与报销?



为此

瑞金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如下

网友反映“生孩子费用医保能报销吗”问题,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赣市府﹝2016﹞33号)及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补助标准等文件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正常分娩的定额补助1000元/人次,剖宫产分娩的定额补助2000元/人次。参保对象可携带医保卡或社保卡、生育服务登记证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凭证前住就诊医院即时刷卡结算费用报销。 





敲黑板,划重点!

江西医保重大调整 七项内容全省统一

将为579万参保职工

提供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


江西这些最新的医保政策

你都知道吗?





01

◆统一缴费标准

02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03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

04

◆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05

◆统一住院医疗待遇

06

◆统一大病保险待遇

07

◆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日前,我省出台了

《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从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

在全省构建起“七统一”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

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


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旨在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不均衡、制度不衔接等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对职工医保政策予以统一规范,为579万参保职工提供公平适度的医保待遇。



重点任务包括统一缴费标准——一是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之和,由“双基数”统一调整为“单基数”,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二是将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费率从目前的6%到8%不等统一到最低缴费费率6%;将生育保险费率由0.5%-1%不等统一为0.8%。三是将大病保险缴费费率按0.5%确定,单位承担0.3%,职工和退休人员承担0.2%。

统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含30年)、女满25年(含25年)以上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为保证缴费年限不够的职工在退休后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允许这部分人员按国家规定一次性趸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将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按照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与法定退休(含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分别为2.9%与3.5%或3.2%与3.8%两个档次,统一调整为2.9%与3.5%。对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与此不一致的,可实行最长3年过渡期。

统一住院医疗待遇——为引导患者就近就医,推动分级诊疗的开展,将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200元、500元、8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一级95%、二级90%、三级85%执行。

统一大病保险待遇——明确将超过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照90%的比例支付。

统一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便于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将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8%-15%不等统一为10%。正常跨省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8%-20%不等统一为10%,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异地就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20%不等统一为省内15%,省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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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政赣州、江西政府网编辑:宋亚丽   校对:熊小勤
编审: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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