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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老师:拐卖儿童辩护词

泰山刑辩 2022-12-31
拐卖儿童案辩词

徐昕

韦刘二人,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诞下一女婴,医资尚需借,何况养幼儿?唯有赠别家,盼其乘风上青云。

恰逢一妇人郭美林膝下无女,与其夫杨长林同愿收养长之,以图老有所依。韦刘二人遂送养其子。郭曾育二子,深知妇人生育之苦楚,又怜其贫寒,遂赠金一万一以为营养费。

夫妇遂携女归家,然杨母万不允,家中幼儿尚啼哭,夫妇孰计之,无奈之下,愿送养此女。数日后,寻一同乡愿养之,遂交予郝家,收受赠金一万一。

该女从郝家长大,郝家视如己出,生活殷实,未受苛待。

回首十四年前事,夫妇未曾凭此获利,更无收买贩卖之目的,实为民间送养。

世情繁杂,民间送养不可避,国法不可淆以拐卖罪,需明辨之,或因家境贫寒,或重男轻女而送幼子,即收些许营养费,实为民间送养。

此事早已毕,且未损该女,既非情不能谅,又非法不可容,不应罪之拐卖罪。

况该案并未依法而立案,愿诸君孰虑之,揆情度理,怜其可谅,不诉其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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