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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抖音发布不实言论,侵犯名誉权需担责




平法案例

当下,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但是,是否所有内容都能随意发布?若侵害到他人合法权益又该怎么办?近日,平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发抖音视频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3年的一天,宋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互相辱骂,并上升为肢体冲突。公安机关认定宋某和李某殴打他人和侮辱两种违法行为成立,分别给予二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后李某因与宋某发生矛盾冲突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其儿媳刘某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辱骂视频,该视频被大量点击并被评论一百多次,其中有不少负面评论。宋某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在微信群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刘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宋某的名誉权。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内容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刘某发布视频及配文与客观事实有明显偏差,该视频内容涉及的人物、时间、事件明确指向宋某,因上述视频及配文引发大量点击及评论,被告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宋某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低是客观事实。综上,原告宋某主张被告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韩新宇


HAN XINYU




孔村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它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贬损、诋毁他人的“异域空间”。同样,言论自由不等于情绪宣泄自由,网民拍摄和在抖音、微信等网络空间发布视频时应谨言慎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作者|韩新宇

编辑|孙  浩

审核|董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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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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