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人宝典|对建筑内灭火器组织1次体检吧!!!
一、灭火器类型
不同种类的灭火器,适用于不同物质的火灾,其结构和使用方法也各不相同。
灭火器的种类较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
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
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水基型、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按灭火类型分:A 类灭火器、B 类灭火器、C 类灭火器、D 类灭火器、E 类灭火器等。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 规定,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倒置使用型灭火器以及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应报废处理,也就是说这几类灭火器业已被淘汰。
目前常用灭火器的类型主要有: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1、水基型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是指内部充入的灭火剂是以水为基础的灭火器,一般由水、氟碳表面活性剂、碳氢表面活性剂、阻燃剂、稳定剂等多组份配合而成,以氮气(或二氧化碳)为驱动气体,是一种高效的灭火剂。常用的水基型灭火器有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和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三种。
2、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氮气作为驱动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的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 干粉灭火剂和ABC 干粉灭火剂两大类。目前国内已经生产的产品有:磷酸铵盐、碳酸氢钠、氯化钠、氯化钾干粉灭火剂等。
3、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容器内充装的是二氧化碳气体,靠自身的压力驱动喷出进行灭火。二氧化碳是一种不燃烧的惰性气体。它在灭火时具有两大作用:一是窒息作用,当把二氧化碳施放到灭火空间时,由于二氧化碳的迅速汽化、稀释燃烧区的空气,使空气的氧气含量减少到低于维持物质燃烧时所需的极限含氧量时,物质就不会继续燃烧从而熄灭。二是具有冷却作用,当二氧化碳从瓶中释放出来,由于液体迅速膨胀为气体,会产生冷却效果,致使部分二氧化碳瞬间转变为固态的干冰。干冰迅速汽化的过程中要从周围环境中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达到灭火的效果。二氧化碳灭火器具有流动性好、喷射率高、不腐蚀容器和不易变质等优良性能,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V 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4、洁净气体灭火器
这类灭火器是将洁净气体(如IG541、七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灭火剂直接加压充装在容器中,使用时,灭火剂从灭火器中排出形成气雾状射流射向燃烧物,当灭火剂与火焰接触时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使燃烧中断,达到灭火目的。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物质以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可在图书馆、宾馆、档案室、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使用。
二、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火灾分类》GB/T4968 根据可燃物的类型和燃烧特性将火灾分为六类,各种类型的火灾所适用的灭火器依据灭火剂的性质应有所不同。
(一)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 干粉灭火器,都能用于有效扑救A 类火灾。
(二)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这类火灾发生时,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 类或ABC 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三)C 类火灾(气体火灾)
发生C 类火灾发生时,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四)D 类火灾(金属火灾)
这类火灾发生时可用7150 灭火剂(俗称液态三甲基硼氧六环,这类灭火器我国目前没有现成的产品, 它是特种灭火剂,适用于扑救D类火灾。其主要化学成分为偏硼酸三甲酯)。也可用干沙、土或铸铁屑粉末代替进行灭火。在扑救此类火灾的过程中要注意必须要有专业人员指导,以避免在灭火过程中不合理地使用灭火剂,而适得其反。
(五)E 类火灾(带电火灾)
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发生时,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应注意的是,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电气火灾时,为了防止短路或触电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型灭火器;如果电压超过600V,应先断电后灭火(600V 以上电压可能会击穿二氧化碳,使其导电,危害人身安全)。
(六)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F 类火灾通常在家庭或饭店发生。当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发生火灾时,由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对F 类火灾只能暂时扑灭,容易复燃,一般可选用BC 类干粉灭火器(试验表明,ABC 类干粉灭火器对F 类火灾灭火效果不佳)、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三 、灭火器的选择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四、灭火器的设置与应用
灭火器设置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 手提式 灭火器 | 推车式 灭火器 |
严重危险级 | 15 | 30 |
中危险级 | 20 | 40 |
轻危险级 | 25 | 50 |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
灭火器型式
危险等级 | 手提式 灭火器 | 推车式 灭火器 |
严重危险级 | 9 | 18 |
中危险级 | 12 | 24 |
轻危险级 | 15 | 30 |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灭火器的配置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五、灭火器报废规定
下列条件的灭火器需报废处理,规定如下: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注意: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参考依据: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