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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火灾案件的实务选择

2017-06-07 消防法律研究 消防知识宣传

内容导读: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合同纠纷并不能解决民事侵权问题,火灾受害人的损失在本合同项下只能基于违约事由主张,但受害人通过违约主张赔偿后,不影响其通过侵权之诉请求火灾责任人承担其余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文中配图取自网络,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法律文书网。

 本期编辑:李福秋 高赟

案件事实:

酒业商行的业主张某为经营酒类批发零售业务,租赁再生资源公司院内连排仓库中的5间库房,于2006年1月18日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续订、租金预交水电费押金以及张某有按照合同规定安全使用及爱护房屋屋内设施的义务,该协议第三条规定:“室内用电线路均按照明线路设计,其他用电设备未经允许不准使用,如果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私自拆改、私自乱搭乱建的,再生资源公司有权责令制止,恢复原状,终止合同并收回租房”。


 2009年10月30日,再生资源公司对租赁户下发了《安全消防责任书》,各租赁户均签字确认。该《安全消防责任书》第二条规定:“各种电器设备、火源、电源要经常检查维修,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使用。如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经提出整改而未及时整改,造成损失的,个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四条规定:“公司所有的各租赁户要切实做好人身及财产安全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预警措施,并积极主动参加财产保险,否则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再生资源公司概不负责。”第五条规定:“各门店、仓库及租赁户要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状态。”2009年11月13日,再生资源公司院内库房发生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进行了积极抢救。


源汇区消防大队先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租房户刘某对认定结论不服,申请复核,公安消防机构又作出源公消火认字(2011)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上述两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均告知当事人对起火原因或者灾害成因认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刘某仍不服结论,源汇区消防大队又委托公安部消防局的专家指导,最终作出了(2011)第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火灾烧毁仓库内存放的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白酒、燃气灶具等物品,过火面积10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现查明,火灾起火原因:起火部位位于刘某租赁仓库内距东墙3-10米、距北墙0-2.7米,起火点位于刘银朝租赁仓库内距东墙6-7.5米、距北墙0-1.2米的范围,起火原因为起火点处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造成该起火灾电气故障的原因与火灾前仓库架空线线路零线缺失存在关联。经分析,灾害成因为:(1)发生火灾的仓库距东邻、南邻居民住宅楼防火间距不足,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发生火灾的仓库防火分区面积过大,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另查明,张某所租赁仓库的电路是由再生资源公司统一管理,电路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均归再生资源公司,再生资源公司在各租赁户仓库的外墙均按户设置了电表,并配套安装了电源闸刀。火灾事故的当天其仓库院内安排有巡逻人员、刘银朝违规使用非照明电器未切断室外电源。再生资源公司院内仓库房间安装消防栓少,且消防栓不能正常使用。


争议焦点:

再生资源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否承担火灾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对引发火灾原因的法律分析。本案中消防大队先后作出了源公消火认字(2009)第001号、源公消火认字(2011)第004号、源公消火认字(2011)第005号三份《火灾事故认定书》,其中源公消火认字(2011)第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虽然距火灾时间跨度较长,且存在现场解除封闭后又形成第三份现场勘验笔录等问题,但该认定书系公安消防部门最终作出,并未经法律程序予以撤销,可以作为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 005号认定书载明火灾起火点位于刘某租赁仓库内,起火原因为:“起火点处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造成该起火灾电气故障的原因与火灾前仓库架空线线路零线缺失存在关联。”上述内容能够确定本次火灾系刘某租用仓库的电气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而前仓库架空线线路零线缺失仅与该起火灾电气故障的原因存在关联。


认定书中灾害成因载明“发生火灾的仓库距东邻、南邻居民住宅楼防火间距不足、发生火灾的仓库防火分区面积过大”均系再生资源公司造成的主张,这主要是从对火灾蔓延、损失扩大方面所做的分析。首先,再生资源公司的仓库距东邻、南邻居民住宅楼防火间距不足是历史形成,仓库早于相邻居民楼建设,均经过规划局批准,再生资源公司亦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领取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具备房屋出租条件。况且,仓库与相邻住宅楼防火间距不足只是造成部分相邻住宅楼过火,与张某租用仓库起火并无直接关联。其次,仓库租给租户后,各租户应按照仓库的性质和状况正确使用,005号认定书认定火灾仓库的防火分区面积过大,主要是张某在租用仓库期间未考虑消防需求进行分区,仓库堆放货物过密,再生资源公司不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从火灾事故认定书来看,刘某违规使用非照明电器故障引燃可燃物为本案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再生资源公司的违约赔偿法律问题分析。从《租房协议》、《安全消防责任书》的约定及各租赁户向再生资源公司交纳电费的情况看,张某所租赁仓库的电路是由再生资源公司统一管理的,电路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再生资源公司,再生资源公司作为仓库和用电的提供者,有保障仓库用电安全和对用电进行管理的义务。在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再生资源公司虽然存在未及时纠正制止租赁户违规使用非照明电器、配备消防栓少而无用的违约行为,可出租方并非仓库实际使用人,让再生资源公司掌握每个租户仓库的随时使用情况存在困难。至于消防栓的配备不合规问题,在005号认定书中并未予以体现,认定书载明造成该起火灾电气故障的原因与火灾前仓库架空线线路零线缺失存在关联,但这些行为并非造成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其直接原因系刘某违规使用非照明电器,电器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再生资源公司仅应依据其违约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再生资源公司的违约行为由其对张某的直接损失承担30%责任。


小结: 

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以租赁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违约诉讼或以侵权为由提起侵权诉讼,被告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选择对己有利的诉因进行诉讼。按照常理,在选择诉因时,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进行诉讼。


因此,租赁合同纠纷并不能解决民事侵权问题,火灾受害人的损失在本合同项下只能基于承租人的违约事由主张,但受害人通过违约主张赔偿后,不影响其通过侵权之诉请求火灾责任人承担其余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李伟,男,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律师,PICC大连分公司、中银保险大连分公司火灾财产保险法律服务专家,法制日报大连记者站联络部主任。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研究及实务工作,带领专业团队专注于火灾侵权案件处理,为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认定及复核、火灾事故民事赔偿及保险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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